安置房交付与补差价款顺序,约定不明时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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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合同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2日
——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关于安置房交付与补差价款顺序约定不明情况下,应根据通常理解确定合同履行先后顺序。标签:合同解释|通常解释|合同履行|先履行|拆迁安置|面积补差案情简介:2001年,开发公司与商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了以产权调换方式结算差价,但未约定安置房交付和差价款支付时间。2003年,开发公司拆迁后建成商厦未经验收即对外营业。2008年,商场诉请开发公司将商厦约定商位交付给商场,开发公司以商场未支付差价款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商厦开业时虽未经相关部 门竣工验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亦未约定商厦交付商场商位具体日期,但从商厦营业至今这一实际情况及对补偿安置协议的通常理解,开发公司在将商厦投入使用同时,即负有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的商位交付给商场义务,其次才是商场按约定交付给商厦差价款。②在合同义务履行存在先后顺序情况下,作为先履行一方的开发公司,在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情况下无权要求作为后履行一方的商场先行履行义务,故商场在履行利益未得到基本满足情况下,未履行给付商厦差价款行为属于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开发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向商场履行交付商位义务的理由。判决开发公司依约将商厦商位交付给商场。案例索引:黑龙江东宁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264号“东宁县迎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宁县天府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见《拆迁房屋产权调换过程中履行义务的顺序——东宁迎宾商场拆迁补偿案》(李欣),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01/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