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所签还款协议显失公平,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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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利用其优势地位,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可认定显失公平,另一方可申请撤销。标签:合同撤销|显失公平|利用优势地位案情简介:2015年2月,科技公司在已收到实业公司货款900万余元情况下,就所欠化工公司货款1800万余元,要求化工公司在载明“实业公司偿还科技公司货款前,化工公司不得向科技公司追讨货款”的还款协议上签字,其后才能支付900万元。化工公司被迫签字并领取900万余元。同年7月,化工公司诉请撤销还款协议,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法院认为:①《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②案涉还款协议非化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排除科技公司合同义务、限制化工公司合同权利、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决撤销,科技公司支付化工公司所欠货款及利息。案例索引:湖北汉江中院(2016)鄂96民终245号“大洼天瑞祥化工有限公司与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显失公平的还款合同可诉请撤销》(林发扬),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3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