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学费,并不构成硕士研究生承诺录取充分条件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2日
——教育合同成立,应以被教育者符合教育者要求以及教育者同意录取为条件,预收学费并不构成承诺录取充分条件。标签:合同成立|成立时间|大学录取|预收学费案情简介:2001年,张某报考大学硕士研究生,初试后进入复试阶段,依通知交纳了大学预收学费1万元,1个多月亦未退,后得知自己未被录取,以预收学费是承诺履行教育义务行为为由起诉。法院认为:(①张某报考大学研究生,经初试,大学发出复试通知,并在复试时发出交费通知等,均是双方对订立合同进行的要约和磋商过程。合同是否成立,尚需以张某复试后经大学认可为合格者,并颁发录取通知书为条件。②本案中,张某最终未被录取、表明双方教育合同尚未成立,预收学费并非承诺录取的充分条件。是否违反教育行政部门收费管理规定,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即使大学未及时履行退款义务,亦不应使张某产生已被录取的信赖,判决驳回张某诉请。案例索引:福建厦门思明区法院判决“张某诉某大学教育合同案”,见《张雪荣诉厦门大学教育合同因合同未成立而致张雪荣诉讼请求被驳回案》(陈彤、郑文雅),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商事/4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