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长期存续的,利害关系人可诉请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强制拆除职责,造成违法建筑长期存续,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予支持。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违章建筑|强制拆迁|行政诉讼|怠于履职案情简介:2012年,黄某在自家天井擅自搭建平房并封闭巷道,受影响的邻居杨某向政府反映,住建局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但黄某并未依处罚决定自行改正。2015年,杨某诉请住建局拆除黄某违章建筑。法院认为:①《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②本案中,住建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案外人黄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平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住建局在黄某未自动履行情形下,未依县政府通知就黄某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措施,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住建局对黄某违法建筑依法处理。案例索引:江苏盐城中院(2016)苏09行终81号“杨某与某住建局行政诉讼案”,见《杨培诉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怠于履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职责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701/49: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