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施工造成房屋损坏,应赔偿维修费及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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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铁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情况侵权人应赔偿房屋所有权人维修费及房屋贬值损失。标签:相邻关系|施工活动|地基沉降|侵权|地面施工|贬值损失案情简介:2005年,曲某购买5年的房屋因相邻地铁施工,造成整栋楼宇楼体下陷、墙体开裂、车库渗水、玻璃断裂、门窗变形、地面裂缝、管网扭曲等情况、曲某诉请地铁建设单位地铁公司、施工单位工程公司赔偿其维修费、房屋贬值损失。法院认为:①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审理因侵权行为致使房屋受损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方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远近程度等多种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各方责任。如存在多个侵权人,各侵权人无共同过错,侵权行为彼此相互独立,但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因侵权行为致使诉争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情况下,即使受损房屋经修缮后,其房屋价值仍会存在一定损失,对此侵权人应对维修费用不足以弥补房屋所有权人实际损失部分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具体数额应参照有关鉴定意见确认。②本案中,地铁公司作为涉诉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未依《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亦未依《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订观测方案,故其应对曲某损失承担一定责任。③工程公司作为涉诉项目的施工单位和基坑施工防护措施实际行为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亦有义务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沉降观测并采取防护措施、其施工不当行为与曲某房屋受损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应对曲某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各侵权人过错程度,判决工程公司、地铁公司分别赔偿曲某损失6万余元、4万余元。案例索引:天津一中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1008号“曲某与某开发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曲绍萍诉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在不认可“贬值损失”前提下,对维修费不足以弥补房屋实际损失部分的赔偿依据》(郑博涵),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9/11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