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内容未规定具体权义,应系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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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内容仅表达了其愿意向社会出租市场摊位的意思,未规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该广告应系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标签:房屋租赁|拒付租金|合同成立|要约邀请|招商广告案情简介:2001年,物业公司发布招商广告,称第一次交纳一个季度租金,可经营4个月。随后,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了摊位号码,并约定“全年优惠一个月”,因租金交纳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反诉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摊位号码经营,并按招商广告执行优惠政策。法院认为:①招商广告仅表达了其愿意向社会出租市场摊位的意思,不具有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故非要约、更非合同,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对发布人和社会群体均不具有约束力。②双方所签租赁合同有效,虽实际履行的是其他摊位,但并未影响李某经营中的实际利益,且李某在经营中亦未持异议,故物业公司为李某提供了市场摊位及经营所必需条件,李某应按合同约定期限交纳租金,因未依约交纳租金,物业公司有权依约终止合同,收回摊位,判决李某给付租赁费,驳回李某反诉请求。案例索引:北京丰台区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诉李某租赁合同案”,见《北京天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国惠租赁合同案》(北京高院民二庭、北京丰台区法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商事/4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