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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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7日
——租赁合同是否办理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标签: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租赁登记|对抗效力问题提出: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处理意见: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只是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不意味着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就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②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赁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从平衡交易各方利益角度出发、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资料索引:见《租赁合同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0803/35: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