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实际承继承租人地位的,视为合同主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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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第三人实际承继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并为出租人认可的,应认定合同主体变更。标签:房屋租赁|租赁主体|主体变更案情简介:1994年,部队与医疗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部队将科训大楼租赁给医疗公司用作宾馆。实际履行过程中,以该租赁场所作为注册登记地的酒店公司进行装修工作并向部队交付租金。2000年,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致诉。法院认为:①本案所涉租赁合同签约人为部队和医疗公司,双方虽未就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酒店公司事宜签订书面协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酒店公司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身份开展经营活动并直接向部队支付租金,部队接收酒店公司陆续支付的租金、也与酒店公司就大楼工程进度形成过会议纪要,表明承租方已实际由医疗公司变更为酒店公司,部队对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事实未持异议,是认可的。现部队提出医疗公司仍为双方租赁合同主体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考虑到双方均有解除租赁合同意愿,故租赁合同应予解除。②解除合同后,酒店公司应将租赁标的物返还给部队,部队应将酒店公司对酒店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多收取租金返还给酒店公司。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39号“某部队与某酒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中国人民解放军84916部队与西安市方圆大酒店有限公司、西安华隆医疗器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及解除后的处理问题》(程新文,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301/1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