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人拖延签约,出租人停止供水,不构成违约
——承租人在签正式租赁合同条件已成就情况下拒不签订,出租人停止向承租房屋供水是行使正当权利,不构成违约。标签:房屋租赁|预租合同|违约责任|通知入伙案情简介:1995年,实业公司与娱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后者认租前者在建房屋,入伙时间为1996年3月1日。1995年12月,娱乐公司提前进场装修。1996年7月,大厦通过质检验收,实业公司通知娱乐公司入伙。1996年11月,娱乐公司以电梯、租金等问题开始与实业公司沟通。1997年2月18日,实业公司在娱乐公司已开始试营业情况下,再次通知娱乐公司入伙,并限定1997年3月1日前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因娱乐公司届期拒签正式租赁合同、实业公司随后停止供水。娱乐公司停止营业、另租他地营业后,起诉实业公司违约损害赔偿,实业公司亦反诉主张违约责任。法院认为:①实业公司与娱乐公司所签租赁合同,确认了双方认租关系,是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实业公司未依约定时间通知娱乐公司入伙,违反了合同约定,但娱乐公司亦未在约定日期内提出退租,双方均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指出对方有违约行为,仍在进行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谈判,故应视为双方改变了租赁合同有关签约入伙时间的约定,互不存在违约问题。娱乐公司在此期间因不能履行与美国公司的合同而发生的赔偿费用应自行负担。②1997年3月1日是实业公司限令娱乐公司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最后期限,因娱乐公司此前已开始试营业,而又拒不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占用实业公司场地没有依据,实业公司随后停止向其供水是行使正当权利、不构成违约。实业公司在1997年3月1日以前已通过新建房屋质检和消防验收,水、电、煤气、冷(暖)气均具备,签订正式租约即能使用,公共通道装修已委托娱乐公司进行并支付了费用,故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条件已成就。娱乐公司在接到实业公司入伙通知后,在约定期间内既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亦未要求退租,其已违背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娱乐公司因已另行租赁了经营场地,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故认租关系应予解除,合同终止履行。③因实业公司同意娱乐公司提前进场进行装修,故娱乐公司已进行装修所形成添附物不得拆除损坏,留给实业公司继续使用,由实业公司折价补偿娱乐公司装修费用。娱乐公司存放于实业公司拟租赁场地内可移动家具及其他物品,由娱乐公司自行移走处理。鉴于娱乐公司装修尚未使用,可不予折旧,由实业公司按鉴定造价予以补偿。因娱乐公司违约,其根据租赁合同已交付实业公司按金不予退还,作为对实业公司租金损失赔偿。判决案涉租赁合同有效,终止履行;娱乐公司将占用房屋连同装修装饰工程的添附物一并交还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支付该添附物折价款1300万余元;娱乐公司付给实业公司按金300万余元不予退还,作为对实业公司租金损失赔偿;娱乐公司支付实业公司电费20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116号“某实业公司与某娱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北京实业公司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和德俱乐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如何处理房屋预租合同纠纷》(胡仕浩,最高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胡仕浩,审判员王文芳,代理审判员吴晓芳),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002/2:2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