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收取材料,出具收件收据,并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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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收取项目初始登记材料而出具收件收据,是一种确认和证明行为,并非项目初始登记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标签:房屋买卖|逾期办证|土地行政诉讼|权属登记|收件收据|初始登记案情简介:2008年,陈某向开发公司索赔逾期办证违约金时,开发公司提交了其于约定日期向国土局提供项目初始登记材料,开发公司以国土局出具的收件收据主张免除相应日期之后逾期办证违约金。2009年,陈某起诉国土局,以开发公司提交的初始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撤销该收件收据。法院认为:①国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其审查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判定符合房屋权属登记和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法定条件的,无需作出备案的行政决定,即可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并发放与登记类型相对应的证书。②国土局出具“收件收据”行为本身,只证明收受第三人开发公司申请办理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所提交相关材料事实,并未设立陈某和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陈某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判决驳回陈某起诉。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09)厦行终字第125号“陈某与某房管局行政诉讼案”,见《陈海松等二十人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案》(陈为山、黄频),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3/7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