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人持有两个身份证,购房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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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付款过程中发现售房人同时持有两个内容不同身份证,遂中止付款并提存,应认定其不安抗辩权理由成立。标签:房屋买卖|不安抗辩|合同履行|身份存疑案情简介:2007年,孔某与付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前者购买后者房屋。孔某付款过程中发现付某同时持有两个内容不同身份证,遂中止付款并提存致纠纷。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②本案中,付某同时持有两个身份证,使得孔某不能排除对于付某身份的合理怀疑,其完全有理由对付某是否真实持有诉争房屋及付某是否有诈骗其购房款可能产生怀疑,从而中止履行付款义务,应属于付某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故孔某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理由成立。判决购房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付某与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不安抗辩权的认定——付某与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案》(张梅,最高院立案一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303/38: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