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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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5日
——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另一方知道并同意的,应属善意第三人,卖房协议应为有效。 标签:房屋买卖|善意取得|夫妻房产案情简介: 2008年,华某购买同村同组唐某房屋并翻建。事后,唐某妻子赵某以不知情为由 诉请确认卖房协议无效。法院认为: 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 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②本案中,赵某虽未在案涉卖房协议上签 字,但签订协议时在场人证实当时唐某称他说了算,并代赵某签名、捺印。赵某与 唐某住在一起,并未离开当地,对华某拆房行为亦未提出异议,故应认定华某有充 分理由相信赵某知道并同意唐某卖房与华某,故案涉卖房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 赵某诉请。案例索引: 重庆二中院(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419号“赵某与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赵候英诉华官军等房屋买卖案(家事代理)》(陈庆),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 民: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