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等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8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执行异议
3.当事人
异议人(案外人):严某 申请执行人:关某峰
被执行人:严某华、严某敏、某汽车销售公司、某物业公司
【基本案情】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6民终2074号民事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某汽车销售公司、某物业公司、严某华、严某 敏尚欠关某峰本金2925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0月22日起,按每月2%利 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某汽车销售公司、某物业公司、严某华、严某敏从2021 年1月25日起每三个月最低支付关某峰300000元至所有款项还清为止,还款 方式为先息后本,并且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关某峰律师费1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6400元,由关某峰负担250元,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某物业公 司、严某华、严某敏负担16150元。因某汽车销售公司、某物业公司、严某华、 严某敏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关某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为 (2022)粤0608执432号。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22年6月8日冻结了某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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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车销售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7094637591××(以下简称案涉账户)。
经查,异议人严某系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职员,2021年12月12日生育一 孩。2022年4月19日,经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严某的生 育津贴为24003.84元。2022年5月16日,该生育津贴由医保信息平台代发户 发放至某汽车销售公司案涉账户,并附言:生育津贴支付440×xx×9910420×x××, 严某。案涉账户在转入生育津贴之前余额为193.25元。2022年5月17日,案 涉账户支出了“对公手机短信服务费”300元以及“电子银行服务费”600元。 2022年6月21日,执行法院扣划了该账户内剩余的所有款项23304.25元。严 某遂提起案外人异议,请求: 一、撤销(2022)粤0608执432号执行裁定书及 (2022)粤0608执4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汽车销售公 司案涉账户中23304.25元的扣除措施。
【案件焦点】
被执行人账户内的生育津贴能否排除执行。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案外人基于银行存款所 提的执行标的异议。银行存款能否排除执行?关键在于案涉银行存款有没有特 定化。货币为种类物,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对货币的占有可以认定为所有,但在 特定的条件下,不能简单根据占有即认定为所有。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生育 津贴核定表、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以及法院依法调取的案涉银行流水能形成 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案涉账户中转入的24003.84元系案外人严某的生育 津贴,该生育津贴能与其他款项区分,属于已特定化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严某 对该款项享有所有权,可以排除执行。由于该生育津贴发放到案涉账户后,银 行先扣除了“对公手机短信服务费”以及“电子银行服务费”,法院对余下款
项23304.25元进行了扣划,案外人严某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23304.25元的扣 除措施,法院予以支持。某汽车销售公司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法院依法作出(2022)粤0608执432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
二、对动产的执行 97
书对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总控制措施以及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该执 行行为合法,案外人严某请求撤销(2022)粤0608执432号执行裁定书及 (2022)粤0608执4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被执行人某汽车销售公司案涉账户23304.25元的执行;
二、驳回案外人严某的其他异议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属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 人对执行标的主张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进而主张停止对执行标的执 行的救济程序。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 提起案外人异议的主体。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以排除 执行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即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认 为执行法院对该标的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权益的民事主体。
2.案外人所提异议的事由。案外人基于实体权益对执行标的主张排除执 行,主要包括案外人因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等实体权利。
3.案外人异议的受理条件。(1)时间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外人 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该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 结之前提出,但是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管辖要件。案外人异议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在发生指定执行、提级执 行、委托执行情形时,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管辖处理。(3)对象要件。案外人 异议必须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而非针对执行行为提出。(4)形式要 件。案外人异议应采用书面方式。
关于货币权属的具体判断标准,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原则上货币的占有即可认定为所有。对于一般账户内的货币,应以账户名称为 权属判断的基本标准。对于特定专用账户中的货币,应根据账户当事人对该货 币的特殊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资金权属。第二种观点认为,货币系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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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物,通常情况下,占有即所有。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货币能特定化时,不应 以占有状态来确定货币的权利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 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目的是保障女职工产假或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 需要。生育津贴是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发放给女职工。 在用人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因账户内货币为种类物,原则上货币的占有即可认定为所有,但特殊情形下除 外。如执行法院冻结、扣划的款项确属女职工生育津贴,应支持女职工所提的 案外人异议,从而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本案严某是用人单位的职工 以案涉扣划的款项为其生育津贴为由,在执行过程中请求排除对案涉款项的执 行。本案审查的关键在于某汽车销售公司名下账户款项能否特定化。严某提交 的生育津贴核定表、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以及法院依法调取的案涉银行流水 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案涉账户中转入的24003.84元系案外人严某 的生育津贴,该生育津贴能与其他款项区分,严某请求排除对案涉扣划款项的 执行,有理有据,应予支持。
编写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李慧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