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的裁量因素

农副产品配送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 政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4行终1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农副产品配送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9日,农副产品配送公司以11元/斤的价格采购光鸭13斤,并 于当日以12元/斤的价格转售给某幼儿园,获利13元。同日,某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对该幼儿园经营的光鸭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农 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农副产品配送公司向某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出示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未能提供采购光鸭的进货查验





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记录。2020年11月9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农副 产品配送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采购鸭(光鸭)时未查验食品合 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农副产品配送公司改正,并给予农副产品配送公司警告 的行政处罚;农副产品配送公司经营兽药(磺胺类)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责令农副产品配送公司改正,并给予农副产品配送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3元 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农副产品配送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经延长审理期限30日,于2021年4月6日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书》,维持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农副产品配送公司不 服,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①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农副产品配送公司 权利不产生实际损害,应确认违法,保留其法律效力。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 事实有误,程序合法。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 、确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程序违法;
二 、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① 本书【法院裁判要旨】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条文均为案件裁判当时有效,下文不再对 此进行提示。





一、行政处罚


3


农副产品配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副产品配送公司的案涉违法行为作出处 罚并无不当,但处罚款8万元,裁量明显不当。对食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 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应全面考量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违法情 节及违法后果以确定处罚数额。农副产品配送公司违法经营数额较小,客观上 对食品安全市场扰乱程度较轻,且在经营该批鸭肉时不存在主观故意,案涉鸭 肉被食用后并未出现不良事件或不良后果,因此可认定农副产品配送公司案涉 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一般裁量 幅度的规定,对农副产品配送公司处罚款8万元,处罚裁量畸重。出于实现教 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处罚目的、保护小微经济体发展的考虑,二审法院将罚款数 额变更为5000元。此外,确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处罚决定程序轻微违法结论 正确。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 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4行初208号行政判决第二 项,即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 、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4行初208号行政判决第一 项,即确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程 序违法;
三、变更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第三项中“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法官后语】①
在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规则尚未实质性构建的前提下,如何根据立法精神

① 本书【法官后语】对相关法律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进行了时效性更新,下文不再 对此进行提示。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与过罚相当原则落实相应的处罚,进一步妥善解决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实践中的 问题,值得探讨。
一、过罚相当原则的裁量因素
过罚相当原则包含的裁量因素包括“过”和“相当”两大方面。根据违法 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判断“过”的大小后,还需全面考虑过罚 “相当”的相关因素①。
(一)“过”的大小裁量
司法实践中,一般主要考虑以下裁量因素:
1. 处罚前科。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违法前的一贯表现,特别是有无实施过类 似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仅规定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那么不具备“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 改正”要件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无前科便成了一个酌定裁量因素。
2. 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主观过错之有无属于是否给予处罚的法定因素,而过错程度,包括行为动 机、有无客观原因、是否故意为之、过错大小等,则属于自由裁量因素。
3.客观行为。包括行为场域与行为方式两类。行为场域往往意味着特定的 价值取向,包括行为发生的时代背景、社会关系领域等。行为方式则蕴含纠纷 性质与行为社会危害性之大小,主要包括行为是否既遂、持续时间、涉案金 额等。
4.损害后果。在行政法上,违法行为是否应予处罚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 必要,但损害结果与主观过错一样,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裁量因素。《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作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第三十三条将“危害后果轻微” 作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对于超出前述范围的情形,损害后果就转 化为自由裁量因素。
5.悔错态度。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后,以行为人是否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查

① 刘权:《过罚相当原则的规范构造与适用》,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




一、行政处罚 5

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受害人损失为主要表现形态的悔错态度,也是法院评 价行为人主观恶性及再犯可能性的重要依据。
6.经济能力。经济能力因素对于财产罚,尤其是罚款的科处具有影响力。 在行为人经济承受能力限度内,罚款威慑效应与行为人资力呈负相关关系:资 力越强,同等数量的罚款威慑效应越弱。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件将行为人的经济 能力作为裁量是否适当的考量因素。
(二)过罚“相当”的因素
“相当”是过罚相当原则的核心所在,是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的一个重要 维度,但过罚相当原则并没有提供明确的标准和方法,而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 原则具有相通性,因此,一般会运用比例原则进一步补充和衡量行政处罚效果。
二、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中,农副产品配送公司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符合法定免予处 罚条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但其违法经营数额较小,客观上对食品 安全市场扰乱程度较轻,且不存在主观过错、损害后果轻微,8万元罚款的处 罚相对于小微经济体的承受能力和接受程度明显过重。判决变更罚款数额为 5000元,不仅能实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处罚目的,也有利于保护小微经济体 的发展,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收到较好 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编写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