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的说理运用

——某甲诉某乙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6民终1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某甲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某乙
【基本案情】
某甲与某乙均系教师。案外人某丙与某乙原系夫妻,二人于2020年8月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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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誉权纠纷 159

婚。2020年春节开始,某丙与某甲交往并发生两性关系,直至2021年5月双 方发生矛盾后终止。2021年5月,某丙与某甲矛盾公开后,某乙对外宣称某甲 陷害某丙。某甲意欲与某乙解释为由,多次采用发送短信息、上门等方式,约 某乙见面,某乙予以拒绝,致某甲与某乙产生矛盾。2021年6月,某甲曾与某 乙的女儿搭讪。后某丙的亲属打电话给某甲,警告某甲不得再骚扰某丙、某乙 及其女儿。6月22日,某甲得知某乙母亲在某医院住院,未经某乙同意,看望 了黄母,当天下午,黄母被送到重症监护室治疗,后于6月30日去世。2021 年8月,某乙两次在某甲居住的小区喊“某甲害死我母亲”,还到某甲工作单 位,说某甲是“贱人、杀人犯”。

【案件焦点】
某乙多次在公众场所对某甲使用“婊子”“杀人犯”等不文明用语,是否 构成对某甲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某乙作为人民教师,为人师表, 在为人处世方面应以更高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某乙的丈夫与某甲发生不正 当关系,某甲未经某乙同意擅自看望黄母,后黄母死亡,故而喊某甲“婊子” “杀人犯”,某乙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上述行为显属不当,应当予以 批评。但考虑到某乙因其丈夫与某甲的不正当关系受到的伤害,及其母亲死亡 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刺激,某乙的过激行为属事出有因,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 明某甲确有名誉权被损害,故对某甲主张某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和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均不予支持。另外,某甲意欲与某乙说清楚婚外情 的事实真相,多次采用发送短信息、上门等方式约某乙见面,某甲的上述行为 显属不当,应当予以批评。但考虑到某甲上述行为, 一定程度是受某乙对外宣 称某甲陷害其丈夫、在短信中称某甲是杀人犯言语刺激的影响才发生的,故对 某甲主张某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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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 本的关系,受国家优先保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法律体系的法源地位, 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原则,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处理民事纠纷的本质要求和应有之义。某甲与某 乙丈夫的婚外情行为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严重违背社会 公序良俗,对双方的婚姻家庭及成员均存在显著伤害。某乙多次在公众场所使 用“婊子”“杀人犯”等不文明用语称呼某甲,具有侮辱性,存在明显的行为 不当。某乙是婚外情的最大受害者,某乙的不当行为基于某甲存在先行过错而 产生,某甲相对于某乙属于严重过错方,其要求某乙道歉的诉求没有合法依据。 某乙虽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受害者,且某甲存在一定的先行过错,但某甲及其 家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工作环境仍受法律保护,某乙的行为、 言论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某乙多次在公众场所谩骂某甲的行为,明显违背一 般道德准则,该些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婚外情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但 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常情常理,社会公众 对婚外情受害者的行为评价具有一定的包容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 判说理,恰是拉回民众与法院认识分歧的最优辅助线。
婚外情受害者的言论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是否侵害他人人格,需考量第 三者的言行是否侵犯到他人隐私、对其先行行为引发的婚外情受害者反应的预 见程度以及双方家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正常生活、生产环境等因素。本案 中,法院在认定第三者过错的同时,指出婚外情受害者亦有不当之处,通过援 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明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从而为最终的裁判提供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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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誉权纠纷 161

常好的说理依据。
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均涉及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 一审判决认为:“婚外情受害者、第三者作为人民教师,为人师表,在为人处 世方面应用更高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评析时,作了 进一步说明:“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受国家优先保护。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法律体系的法源地位,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原则,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处理民事纠纷的本质要求和应有之义。”“双方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 守社会公序良俗,各自回归正常的工作、生活中;若不思俊改,仍执意实施导 致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明显有触及法律底线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
婚外情行为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对双方的婚姻家庭及成员均存在显著伤害。第三者与婚外情受害者先后在公共 场所公开随意贬损对方,发表不当言论,导致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第三者相 对于婚外情受害者属于严重过错方,要求婚外情受害者道歉的诉求没有合法依 据,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婚外情受害者谩骂对方的行为也违背一般道德准则。 维护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 司法裁判对于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否定, 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培养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 任。裁判最后指出,“双方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公序良俗, 各自回归正常的工作、生活中”,以“判后指引”的方式引领当事人以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化解心结,规范行为。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准确、全面适用具体 法律规范的同时,贯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将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描摹出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路 径,发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春风化雨的引导作用。
编写人: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卢明春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