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曾某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 被告:曾某某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5日,张某某与曾某某约定,曾某某为张某某的案涉游戏账 号提供代练服务,代练费为3000元。同日,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曾某某支付代 练费3000元。2021年11月17日,曾某某不顾张某某禁止使用外挂的提示,在 代练过程中使用外挂致张某某账号被封停至2022年5月16日21时16分53秒。 封停期间,案涉游戏上线新皮肤,张某某的账号再无成为满皮肤账号的可能性。
案涉游戏的《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6条约定:“您仅享有游戏账号 的使用权。您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 以转让、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代打代练 等商业性使用。否则,某讯有权对您的游戏账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 或禁止使用游戏账号全部或部分功能、删除游戏账号及游戏数据及其他相关信 息、封号直至注销的处理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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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案件焦点】
张某某是否因曾某某侵权而遭受经济损失及经济损失的数额。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损害后果,包 括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当事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并 非侵权行为所导致,或经济损失并未实际产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 主张的非财产性损害后果不属于可赔偿范围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中,在双方达成代练合意后,曾某某当然负有妥善使用张某某账号的 义务。曾某某使用外挂致张某某账号被封,属违反约定作为义务实施侵权行为。 针对损害后果,张某某称因曾某某侵权造成张某某经济损失和游戏体验减损, 其中经济损失包括代练费损失和游戏账号价值贬损。首先,关于代练费。该费 用系双方针对实现代练目标订立合同而由张某某向曾某某支付的对价,造成张 某某支付代练费之后未能获取相应回报的原因在丁曾某某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 代练目标,故代练费并非因曾某某的侵权行为致使张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其 次,关于游戏账号价值贬损。张某某主张的价值贬损系以“市场价值”为参 照。鉴于《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在用户“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 使用”项下约定账号不得转让,该约定对全体用户具有约束力,故游戏账号不 能交易,并无用以交易的市场价值。最后,关于游戏体验减损。游戏体验方面 的价值并非财产价值、无法以金钱来衡量,游戏体验减损不能作为经济损失。 故此,无法认定张某某已因曾某某的侵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全额返还代练费3000元,并愿意在此基础 上再支付原告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之规定,被告系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而被告的确存在 侵权行为,其在此基础上自愿向原告退还代练费并额外支付部分钱款,于法不 悖、与理相合,本院予以准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1
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600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的情形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双方达成代练的约定, 曾某某为张某某的游戏账号提供代练服务,此后曾某某当然负有妥善使用张某 某游戏账号的合同义务。而曾某某却在代练过程中使用外挂导致张某某游戏账 号被封,其行为属于违反约定义务而实施侵权,而且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故 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审查损害后果要件。
一、损害后果须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损害后果,需为侵权行为所导致,也即需要同时满 足损害后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理论界对于因果关系要件存在“必然因果关 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采“相当因果关系说”, 王利明教授对该学说解释为,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需由法官进行一定“法律上 的价值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对此作详尽阐释,即法官需判断如下要 件:(1)若无此行为,即不会产生损害;(2)若有此行为,则通常均得产生此 后果。
本案中,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包括主张曾某某返还代练费。代练费系双方达 成代练合意后由张某某向曾某某支付的合同对价,若曾某某未完成合同义务, 且张某某以违约为基础主张赔偿,则该笔代练费当然作为因曾某某违约而造成 张某某的损失。然而,张某某明确在本案中以侵权为其请求权基础,若无曾某 某使用外挂导致张某某账号被封的侵权行为,难言曾某某一定能完成合同义务。 故此,张某某支出的代练费并非因曾某某侵权行为所导致,张某某不能基于侵 权主张返还代练费。
二、非财产性损害后果中仅有严重精神损害可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损害后果,需为财产性损害后果或精神损害,而精 神损害需以“严重”二字为前提。损害分为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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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非财产性损害是指没有财产价值,无法以金钱加以计算,也无法基于市场的真 实交易将其物化为具体财产类型的损害。非财产性损害中包括精神损害,在行 为人侵犯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或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时,可能 导致被侵权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从而产生精神损害赔偿。有学者认为,侵害 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系指具有精神寄托的、与人格属性相联系的特定物遭到毁 损或灭失。除精神损害外的其他非财产性损害均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中损害后 果的范畴。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明确其请求并就其严重性予以 举证。
本案中,张某某提及因曾某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其游戏体验方面有所减损。 张某某的账号中拥有较多皮肤,在该账号封停期间,张某某不能使用该账号获 得游戏体验,其体验感确有减损。但是,游戏体验没有财产价值,只能作为非 财产性损害,而张某某未将体验减损作为经济损失予以主张,亦未明确主张精 神损害赔偿,且该损害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遭受侵犯。因此,张某某在 游戏体验方面的减损不能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害后果。
三、财产性损害后果需真实存在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财产性损害后果,须真实存在。财产性损害又称为 “经济损失”,是指具有财产价值,能够以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一般认为,除 侵犯人身权益、侵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产生的严重精神损害可赔偿外, 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只能是财产性损害。财产性损害分为直接损关和间 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已得利益之丧失;间接损失是虽然受害时不存在,但如果 受害人未受损害,则通常情况下必然得到的利益的丧失。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 间接损失,纳入侵权损害赔偿范畴的财产性损害后果应当真实存在。
本案中,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包括主张曾某某支付其游戏账号价值贬损的差 价。张某某为此提供了账号交易平台在张某某账号封停前后,与张某某游戏账 号相类似账号的挂牌价格作为参考,即张某某主张的财产性损害实为间接损失。 但是,游戏玩家在注册账号时已经同意了游戏运营方制定的服务协议,该协议 并非无效格式条款。协议中约定游戏账号不能转让、出租、借用,故账号不能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0n
被交易。张某某主张的账号贬损系参照账号的“市场价值”,存在“市场”的 前提是物品可以被交易,而游戏账号本不能交易,没有“市场”,更无“市场 价值”。虽然现实中有人买卖游戏账号,但买卖双方就账号达成一致的交易价 格,不能当然作为账号的市场价值或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害后果。同时, 张某某游戏账号中的物品并未因账号封停而有所减少,故张某某亦不存在直接 损失。因此,张某某主张游戏账号价值贬损的损害后果并未实际产生。
编写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徐丹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杨钦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