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杨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9民终15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周某
被告(被上诉人):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杨某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1日,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周某借款并签订了一份《借款 协议》,协议约定: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周某借款800000元用于公司投资开 支,月利率2%,借款期限一年,半年结一次息。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当时 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该协议中签字盖章,被告杨某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当日江 西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转账方式获得周某支付的借款。此外,《借款协议》上 还注明有:“从2017年5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未付利息计肆拾肆 万零伍佰叁拾叁元,合计壹佰壹拾肆万零伍佰叁拾叁元”“2017年5月6日以 前利息全部结清”。2017年5月6日,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曾归还周某借款 100000元。2018年9月12日,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周某出具《承诺书》,载 明“我公司向周某借款,借款金额为柒拾万元整,由于现阶段公司资金压力 大,现承诺,我公司中央豪门项目二期开盘之时将该笔欠款本金全额归还周某,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h927
158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如若未能及时开盘,我公司承诺将于2019年4月还清该笔借款。”杨某在《承 诺书》上签字。后周某向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杨某催讨上述借款无果,故其 将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杨某归还 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承担相应的利息。
【案件焦点】
杨某于2018年9月12日在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给周某的《承诺书》 上的签字是否属于债务加入而需与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于2018年9 月12日在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给周某的《承诺书》上的签字是否属于债 务加入而需与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载明“我公 司向周某借款,借款金额为柒拾万元整,由于现阶段公司资金压力大,现承诺, 我公司中央豪门项目二期开盘之时将该笔欠款本金全额归还给周某,如若未能 及时开盘,我公司承诺将于2019年4月还清该笔欠款。”很显然这是江西房地 产开发公司对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时间所作出的承诺,而不是借款协议,杨某 本人并没有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杨某在《承诺书》中签字的行为不构 成债务加入,其无须与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 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 如下判决:
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 周某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548793元。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同意 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59
【法官后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成 文法并无债务加入的内容,债务承担制度也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八十四条为核心来进行建构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首次将债务加 入明确规范于法律之中,进一步对债务承担制度体系进行了完善。本案从对第 三人加入债务意思表示的认定出发,结合法院实际查明情况对全案进行综合分 析与判断,对法院审理此类债务加入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第三人构成债务加入应有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原 债务人在不免除债务下,两人并存负同一内容的债务。①根据债务加入并存的 债务承担这一属性,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第三人作为新 的债务人加入原存的债的关系中,二是不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民法典》第 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债务加入的两种方式,一种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 务并通知债权人,另一种是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 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 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法条的表述来看,无论是第三人采取与债务人约定加入 债务或是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方式,第三人都必须有明确的债务加入 意思表示,否则便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 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行为”之规定,毋庸置疑,债务加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设立必须要有明确 的意思表示,否则便无法设立。即要判断第三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关键在于 判断第三人是否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在这点上,《民法典》第一百三 十三条与《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则是一脉相承的。因此,构成债务加入必 须有第三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②
① [日]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王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505页。
② 详见(2018)最高法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160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二、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对其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在审判实践中,若出现第三人是否作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 时,则需要采用意思表示之解释规则,对其作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以探究 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选择采取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还是体系解释等方法 时,有学者指出,意思表示必须借助语言文字来进行表述,文义理解是通达到 意思表示真意的第一道关口。①故在个案中,要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来判断 第三人是否作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首先要采取的即为文义解释方法,对承 载第三人作出的承诺或约定的协议等文件中所使用的语句进行解释,因为在一 般情况下,语句所表达的意思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例如,假若第三人在承 诺函中明确使用了“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人”等词语,在没有特殊情形时, 原则上应该按照该词语所表述的内容来认定第三人确作出了加入债务的意思表 示,毕竟在进行意思表示时,文义解释的客观性较强,可信度也较高。
因此,在采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以文 义解释为基础,并综合运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探究第三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进而最终确定其是否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进而构成债务加入,此 认定方式不仅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相契合的,同时也 是《民法典》中体系效应的一种体现。
三 、对第三人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后仍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时,应结合其他辅 助判断因素进行判断
在个案实践中,出现承载第三人作出的承诺或约定的协议等文件中所使用 的语句相对模糊的情况时,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局限性便显现出来,因此,仅 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往往并不能周延第三人的真实意图。故而,此时 需要借助一些其他的判断因素来明确第三人之真实意图。具体可结合以下两个 判断因素进行判断:
一是参考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是否有实际和直接的利益。史尚宽先生曾指 出:“实际上果为保证契约抑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斟酌具体的情势尤其契约
① 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27页。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61
之目的定之。具偏为原债务人之利益而为承担行为者,可认为保证,承担人有 直接及实际之利益而为之者,可认为并存的债务承担”①,即对第三人而言,其 加入债的关系一般需要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否则其不会加入债的关系。②因此, 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斟酌具体情事综合判断,如主要为原债务人的利 益而为承担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保证,承担人有直接和实际的利益时,可以认 定为债务加入。③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判断第三人是否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 表示时仅以第三人是否具有实际和直接的利益为标准进行判断并不完全准确, 因为在债务加入的情形下,第三人并不当然对债务的履行具有实际和直接的利 益,即便如此,第三人仍可能明确表示自己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故此,第三人有无实际和直接的利益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而非必要的或独 立支撑的要素。
二是考察第三人是否有实际履行行为。通过查阅债务加入的相关案例可以 发现,有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将第三人是否对原债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作为 第三人是否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的判断因素。通常,如果第三人没有实 际参与相关交易活动,则可能应将其认定为保证,但如果第三人深度参与到交 易过程中,则可能应认定为债务加入。④例如在抚顺大商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 公司、沈阳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一案中,裁判要旨中有如下内容:“其后房实公司亦实际支付了大部分工程 款,并参与项目后续事宜协商及纠纷处理。房实公司虽不是案涉《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最初缔约方,但其以上述行为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以实际 参与施工合同履行的方式成为事实上的共同发包人”,⑤可以看到,法院认为, 虽然第三人并非合同成立之初的当事人,但其通过实际履行行为作出了债务加
①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6页。
②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6页。
③ 详见(2018)最高法民终867号民事判决书。
④ 王利明:《论“存疑推定为保证”———以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为中心》,载《华东 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⑤ 详见(2019)最高法民终341号民事判决书。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16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入的意思表示,成了事实上的共同发包人。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可以结合第 三人是否有实际履行行为来对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衡量,判断其是否作出了 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四 、穷尽意思表示解释及结合其他辅助判断因素后仍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时 应推定为保证的意思表示
债务加入与保证天然具有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尤其表现在意思表示层面。① 在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明确,且在穷尽意思表示解释及结合其他辅助判断因素后 仍无法确定其是否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时,应当如何作出认定?在《民 法典》未规定债务加入制度之前,我国司法实践曾确立过“存疑时推定为债务 加入”的规则,即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 体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 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 的债务承担。②但是应当看到,该规则在实际运用中不仅会加重第三人的负担, 损害公平的交易环境,降低人们利用债务加入债权债务关系达成交易的预期, 而且也不一定符合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显然这是不利于平衡各方利益的, 该规则实不可取。
在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明确,且在穷尽意思表示解释及结合其他辅助判断因 素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时,则需要援引存疑推定规则,推定行为人作 出了保证的意思表示,这与我国《民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相一致的。理 由在于:其一,从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的立法精神,债务加入人的责任相较于保证责任更重,做有利 于第三人的推定更符合立法精神。③其二,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债务
① 王利明:《论“存疑推定为保证” 以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为中心》,载《华东 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② 详见最高法(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
③ 刘贵祥:《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63
加入抑或是保证,其都是增加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种措施,然而,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的前提是,债权人对于获得该利益具有合理的信赖。在对第三人的意思 表示进行解释和判断后仍无法确定其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债 权人可以合理信赖第三人会承担更重的责任,此时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而言, 将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推定为保证并不会显著减损其权利。因而,即便从债权人 利益出发,推定为保证亦未必对其不利。①其三,从对债务人追偿的角度出发, 保证人的地位更为有利。在保证中,保证债务是原债务的从债,保证人履行的 是主债务人的债务,而非其自身的债务,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 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之 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在债务加入中, 债务加入人履行的债务与原债务人无任何区别,其本质上是在履行自己的债 务,因此,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债务加入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 其无权向原债务人追偿,且我国《民法典》也并没有债务加入人可以向其他 债务人追偿的规定。由此可见,债务加入中新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要重于保证人 的责任。②
综上,债务加入作为一种增信措施,通常对债务加入人设定的履约义务更 为严格,对债务加入人的利益影响更大,因此要认定第三人构成债务加入,其 必须要有明确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即使在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明时,也需采 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对其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同时结合其他辅助判断因素进行 判断。若经此仍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真实意思,则需要援引存疑推定规则,将其 作出的意思表示推定为保证,切不可轻易将第三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债务 加入。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采取如此认定方式,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
① 夏昊晗:《债务加入与保证之识别——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载《法学家》 2019年第6期。
② 王利明:《论“存疑推定为保证”——以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为中心》,载《华东 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164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治,又能从根本上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提升审判质效、贯彻实施 好《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制度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编写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陈思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