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控股股东导致公司不能清算,小股东可向控股股东主张损害赔偿

——陈朝宗诉吴金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陈朝宗 被告:吴金林
【基本案情】
1997年12月17日,原告陈朝宗与被告吴金林共同出资设立了云蒲公司,原告 陈朝宗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被告吴金林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0%。云蒲公司设立后,被告吴金林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原告 陈朝宗任监事。2002年8月16日,云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1年5月12日,原告陈朝宗申请对云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12年6月19 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通法特清算初字第9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 云蒲公司清算程序。(2001)通经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2001年3月7日, 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与云蒲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云蒲公司给 付中艺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617458.41元。另诉讼费11184元由云蒲公司负担。
2001年8月1日,中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调解书确认的未履行货款 本金及利息467458.41元。2001年11月29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向北京市拍


七、股东责任 175

卖行发函称:我院委托你行变卖通州区张家湾镇货场内云蒲公司的地上建筑物,买 受人已将案款67万元交至我院,特此告知。
2001年5月2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查封(扣押)清单载明:木 工集成材设备1套,价值200万元左右,被告吴金林在被执行人处签字。现因作为 云蒲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执行董事、经理吴金林的原因,导致云蒲公司清算不能。根 据原告陈朝宗所占云蒲公司的股权比例,原告陈朝宗要求被告吴金林赔偿损失60
万元。

【案件焦点】
控股股东因公司不能清算是否应当就小股东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范围如何 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金林系云蒲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担 任云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云蒲公司,故被告吴金林应当对云蒲 公司未能正常清算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云蒲公司曾在2001年5月25日 被法院查封木工集成材设备1套,该套设备系云蒲公司资产,原告陈朝宗理应在云 蒲公司清算程序中就该套设备享有相应财产权益。原告陈朝宗有权就该套设备向被 告吴金林主张相应权利。关于该套设备的价值,查封财产清单载明的价值为200万 元左右,此系被告吴金林与执行人员自行评估的价格,并不能真实反映该套设备价 值,而该套设备的型号、成新、原始采购价格均无从得知,不能通过评估程序确定 该套设备的市场价格,法院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该套设备的价值进行酌定,同 时对原告陈朝宗的损失进行酌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吴金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朝宗损失四十五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后语】
关于本案焦点问题,笔者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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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1. 控股股东赔偿责任的源起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通常兼任董事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通过 操纵主要董事间接控制着公司的运作,掌管着公司的主要资产、账册、重要文件 等,实际上处于董事地位,其拥有的表决权已经异化成为与公司以及少数股东利益 有密切关系的公司管理权了。而如果控股股东滥用其掌握的股东权利,就有可能对 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承 认了股东之间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合理性。具体到公司清算程序中,控股股东与其他 股东均是公司在法定条件下的清算义务人,在公司出现应当进行清算的情形时,清 算义务人负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因清算义务人之一的 控股股东原因而导致公司不能清算或不能全面清算的情形。控股股东影响清算程序 的行为多表现为转移公司财产、隐匿财务账簿等。公司如不能进行清算或不能进行 全面清算,那么公司的资产状况就无法厘清,势必影响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对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2. 控股股东赔偿责任的性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股权为调整对象。控股股东的赔偿责任正 是以股权为侵害对象产生的,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责任。控股股东作为清算义务 人,滥用其控制公司的优势地位,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灭失,使公 司无法进行清算,应视为控股股东违反了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而导致少数股东的剩 余财产索取权无法实现,处于受害人地位的少数股东有权向控股股东主张损害赔偿。
3. 控股股东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
按照上文分析,控股股东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也应遵循损害填补原则。 小股东的损失应当是剩余财产分配权的损失,即在正常清算的情况下,小股东应当 分得的剩余财产数额。控股股东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小股东应当分得的剩余财产的 数额为限。但由于无法清算,对剩余财产数额进行评估和认定已经不可能,若按照 通常规则要求原告举证,可能使得小股东的损害赔偿请求得不到相应的证据支持。 因此,在确定控股股东赔偿责任范围时,应当适用“损失推定原则”,即首先推定 非控股股东的出资额为其损失。此外非控股股东还可主张两类推定损失:一是有证 据证明公司有营业收入的,可以根据市场平均利润率或酌定利润率确定利润比例,


七、股东责任 177

然后再按出资比例或约定分配比例确定股东应分得数额;二是有证据证明公司有财 产的,可推定该财产为最终可供分配的财产,然后再按出资比例或约定的分配比例 确定股东应分得数额。本案中,原告陈朝宗提供证据证明云蒲公司有一套机器设 备,因此可将该机器设备推定为最终可供分配的财产,对于设备的价值按照查封清 单所载的估值进行酌定,同时结合原告陈朝宗的出资损失,最终确定原告陈朝宗的 损失金额。
编写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翟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