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在不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下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佟贤礼诉山东省昌邑市华侨绣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3)。昌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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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2.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佟贤礼
被告:山东省昌邑市华侨绣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侨绣服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是被告华侨绣服公司的股东,公司自2001年改制后,年年向股东们分配 利润。但自2011年始至今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亦未给股东送交财务会计报告。原 告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于2013年8月26日通过EMS向被告发出书面 申请,请求查阅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 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相关的原始凭证,但被被告办公室拒收。为此,原 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提供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相关的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为证明自 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查阅申请书、EMS 回执等证据。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提出,一是原告没有诉权,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是即使原告有诉权,被告认为原告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目的不正 当。三是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分属不同概念,股东申请查阅会计凭证无法律依据。 为此,被告提交了昌邑市恒越针纺绣品有限公司昌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材料、 原告发出的告全体股东书、关于佟贤礼多次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经营秩序的情况汇 报、闫效军出具的佟贤礼强行驱车闯公司大门打人事情经过等证据。
【案件焦点】
1.股东是否有权利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 内容相关的原始凭证供;2.原告作为普通股东,从事与被告相关或相似经营项目, 是否属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原告要求查阅,是否属于目的不当。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发出函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等,原告所发出函件虽然存在瑕疵,但是能够证明原告本人已向被告提出申请,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被告拒收原告要求查阅的申请书,对原告的申请也未予


四、股东权利 81

回复,原告所享有的知情权未能实现。原告主张查阅目的是为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该目的并无不当。被告主张原告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但《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为自己和他人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原告只 是被告的股东,故本案原告对被告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被告现提供的其他证据亦 不足以证明原告查阅目的不当,给公司带来损害,扰乱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因此,原告有权要求查阅 包括会计账簿记载内容相关的原始凭证。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华侨绣服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 6月30日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相关的原始 凭证供原告查阅。
【法官后语】
伴随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公司股权类纠纷日益增多,如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何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这给我们审理公司股权类纠纷提出了新的要求。本 案中,原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属于正当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且也按照 《公司法》相关规定,向被告提交了申请。
另外,《公司法》中对竞业禁止义务规定的范围仅限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而本案中原告仅为被告公司普通股东,不属于此范围,因此,被告以原告经营与被 告相竞争的业务为由,主张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不当,因而拒绝原告查阅 的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编写人: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徐卫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