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让烟花逆行后发生交通事故,烟花燃放者是否担责

——冯亚财等诉侯鹏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沙民初字第03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冯亚财、胡全冬、刘菊梅
被告:侯鹏龙、金卫坤、谭卫华、叶伟成、徐爱文、邵斌
【基本案情】
徐爱文购买了一辆汽车,并邀请朋友和亲戚包括金卫坤、谭卫华、叶伟成等50 人左右于2012年11月24日晚上在锦华商务酒店吃饭,参加聚会的部分人员购买 了烟花等礼物。金卫坤、谭卫华、叶伟成等人从各自的车上拿下烟花准备在锦华商 务酒店院内燃放,但该酒店的保安提出院内停有汽车,不让放烟花,要求到外面燃 放。于是,金卫坤、谭卫华、叶伟成等人将烟花放置于锦华商务酒店南门口的非机 动车道内,烟花是高约50厘米左右的烟花桶。徐爱文于当天17时许到沙溪盛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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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园接自己的父母,约18时左右汽车驶入锦华商务酒店。此时,徐爱文下车后说: “放、放”。18时20分左右,胡某某驾驶太仓C077×× 电动自行车在太仓市沙溪镇 沿沙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锦华商务酒店前路段处时,遇金卫坤、谭卫华、叶伟成等 人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燃放烟花,车辆偏驶道路左侧,与由西往东在机动车道 内行驶的无驾驶证的侯鹏龙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坐侯某某)前部发 生碰撞,致胡某某连车带人倒地当场死亡,侯鹏龙、侯某某连车带人倒地分别受 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徐爱文得知发生事故后,就对放烟花的人说不要放了,金 卫坤、谭卫华、叶伟成等人就将其余烟花收走了。
事故发生后,侯鹏龙已付给冯亚财、胡全冬、刘菊梅18000元。
另查明,刘菊梅系胡某某之母,胡某某之父已去世,冯亚财系胡某某之妻,胡 全冬系其二人之子。
2012年12月28日,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载明:“侯鹏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胡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靠道路右侧 通过;金卫坤、谭卫华、叶伟成等人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但因仍无 法查明在道路上燃放烟花行为对胡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偏驶道路左侧发生交通事故 所产生的作用大小,且无其他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致使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 无法查清。”
冯亚财、胡全冬、刘菊梅认为,侯鹏龙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 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从该事故发生的成因及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来 看,燃放烟花者应负主要责任,侯鹏龙与胡某某负次要责任。侯鹏龙、金卫坤、谭 卫华、叶伟成、邵斌均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焦点】
金卫坤、谭卫华、叶伟成、徐爱文、邵斌是否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是否需 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由多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案 件。胡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遇金卫坤、谭卫华、叶伟成等人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79

内燃放烟花,胡某某发现道路前方妨碍通行的情况下,可以等待烟花燃放结束再行 走,也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行驶,但胡某某车辆偏驶到道路左侧后与由西 往东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侯鹏龙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胡某某 连车带人倒地当场死亡。因此,胡某某的逆向行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金 卫坤、谭卫华、叶伟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燃放烟花从事非交通活动,违反了相关规 定;且烟花爆竹属危险品,在燃放过程中产生的声音、烟雾、碎屑及气浪并不局限 于狭小空间,事故现场照片中显示的事发道路上散落的烟花爆竹碎屑,证明当日烟 花波及范围较大,已影响到道路的正常通行;同时金卫坤、谭卫华、叶伟成未尽安 全注意义务,亦未对该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进行一定程度的提示提醒。综上,金卫 坤、谭卫华、叶伟成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锦华商务酒店业主邵斌 在金卫坤、谭卫华、叶伟成作为酒店消费者试图在酒店周围燃放烟花时,虽要求他 们不要在酒店院内燃放烟花,但要求金卫坤、谭卫华、叶伟成到外面燃放,金卫 坤、谭卫华、叶伟成将烟花放置在大门外非机动车道内时酒店也未进行适当的安全 提示,故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徐爱文邀请朋友、亲戚聚 餐,金卫坤、谭卫华、叶伟成等人燃放烟花的时间是按徐爱文的要求进行,金卫 坤、谭卫华、叶伟成实际与徐爱文之间形成一种无偿帮工关系,责任当然应由被帮 工人承担,帮工人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本院确认冯亚财、胡全冬、刘菊梅的各项损失合计809417.5元。因侯 鹏龙车辆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由其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 超出部分的损失699417.5元,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具体情节及各方 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侯鹏龙按照15%的责任赔偿冯亚财、胡全冬、刘菊梅 104912.63元,侯鹏龙共应赔偿冯亚财、胡全冬、刘菊梅214912.63元,因其已给 付冯亚财、胡全冬、刘菊梅18000元,故其仍应给付冯亚财、胡全冬、刘菊梅 196912.63元。徐爱文应承担15%的责任即赔偿冯亚财、胡全冬、刘菊梅 104912.63元,金卫坤、谭卫华、叶伟成负连带责任。邵斌应承担5%的责任即赔 偿冯亚财、胡全冬、刘菊梅34970.8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 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 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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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一 、侯鹏龙赔偿冯亚财、胡全冬、刘菊梅因本起事故所致损失合计196912.63 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 、徐爱文赔偿冯亚财、胡全冬、刘菊梅因本起事故所致损失合计104912.63 元,金卫坤、谭卫华、叶伟成与徐爱文负连带责任;
三 、邵斌赔偿冯亚财、胡全冬、刘菊梅因本起事故所致损失合计34970.88元; 四 、驳回冯亚财、胡全冬、刘菊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多行为间接结合侵权造成一果的系列交通事故,需查明的事实较为复 杂,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有:多因一果间接侵权的主体如何认定?胡某某逆 向行驶应当承担该起事故多大的责任比例?燃放烟花行为是否系导致本起事故发生 的原因?指挥燃放烟花行为与燃放行为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酒店经营者是否存在 注意义务?赔偿义务主体之间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 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间接 结合侵权行为的发生一般存在一个主动方即作为者,一个从动方即不作为者,主动 方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动因,是间接结合侵权危 险发生的较大的原因力。而静态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仅仅起到了辅助作用,如 果没有动态行为的发生,存在的可能仅仅是一种危险状态。具体到本案,需依次分 析认定以下责任关系:
1.交通事故直接责任方的责任分担。胡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现道路前方燃放 烟花妨碍通行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逆向行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 因,按照事故成因确定原告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侯鹏飞虽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但 因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缺乏相应的驾驶技能以及遇紧急情况采 取有效措施的能力,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2.燃放烟花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分担。胡某某逆向行驶系由燃放烟花引起, 故需对该行为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责任大小进行评判,其过错在于,一是未经许可 占用道路燃放烟花违反了相关规定;二是烟花爆竹属危险品,波及范围较大,燃放 过程中产生的声音、烟雾、碎屑及气浪并不局限于狭小空间,已影响到道路的正常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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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三是燃放过程中未对该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进行一定程度的安全提示。因此认 定燃放烟花行为对致胡某某错误驾驶负有次要责任。其中,徐爱文邀请朋友、亲戚 聚餐,燃放烟花的时间是按其要求进行的,燃放者与徐爱文之间实际形成一种无偿 的帮工关系,因此徐爱文应承担上述燃放行为的次要责任。而燃放行为的实施者显 然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帮工人徐爱文承担连带责任。酒店消费者在酒店周围燃放 烟花爆竹,应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酒店应当以一个合理的、谨慎人的义务去特 别注重对他人人身和财物的安全警惕。邵斌经营的酒店对顾客燃放烟花未予以制止 和正确的引导,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分担燃放烟花行为中的部分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