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邹某航诉刘某军身体权、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2013)涞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邹某航 被告:刘某军
【基本案情】
邹某航诉称,2013年4月30日下午6时许,其与刘某军玩耍时,刘某军用手 中的玩具枪向外射塑料子弹,一颗塑料子弹打到三轮车的挡风玻璃上,弹射回来, 邹某航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击中左眼,当天邹某航的母亲及刘某军的母亲雇佣了



十 、其他侵权纠纷 213

一辆小型客车将邹某航送至涞源县医院进行治疗,后由于伤势过重转至北京首都医 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治疗。出院后遗有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钝挫伤、左眼 外伤性虹膜根部断离的症状,对邹某航的生活、学习造成重大影响。经与刘某军的 监护人交涉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邹某航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刘某军 承担邹某航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等各项费用共计60000元;2.诉讼费由刘某军承担。
刘某军辩称,其不慎用玩具枪将邹某航左眼打伤后,刘某军之母与邹某航之母 将邹某航送至涞源县医院治疗,后又随邹某航转至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治疗,出院 后支付邹某航母亲2000元,为其缴纳医疗费用3000余元(有涞源县医院和保定市 第一中心医院的票据为证),还支付邹某航2800元用于在保定的日常生活。邹某航 要求支付60000元的赔偿过高,刘某军还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其父因病不能劳 动,家庭重担全部压在刘某军母亲身上,此次所支付的7800元都是借来的,无力 支付60000元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18时许,刘某军不慎用玩具枪将邹某航左 眼打伤,伤后就诊于涞源县医院,住院3天,经诊断:“左眼钝挫伤、左眼前房出 血,左眼角膜上皮脱落。”后转至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住院7天,经诊断:“左眼 钝挫伤,创伤性前房积血,创伤性虹膜睫状体炎,瞳孔散大,外伤性白内障。”期 间刘某军为邹某航支付医疗费5800元。2013年5月31日邹某航被转往首都医科大 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住院7天,经诊断:“左眼外伤性白内障,钝挫伤,外伤性 虹膜根部离断,并手术治疗。”医疗费用共计9541.24元(除刘某军为其支付5800 元外),交通费1440元,住宿费2070元,为此,刘某军母亲给付邹某航母亲现金 2000元。2013年8月21日邹某航委托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邹某航伤情进行鉴 定,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于2013年8月26日出具保法医鉴字[2013]第2546号 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邹某航为九级伤残,鉴定费为1292元。涞源县南马庄 乡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案件焦点】
刘某军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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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涞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其监护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 减轻其责任。另外,在责任的划分上,应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进行的 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刘某 军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本案中,刘某军的监护 人未对其尽到监护责任,导致邹某航受伤,刘某军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此次事故 的主要责任。因刘某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刘某军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由其监 护人承担。邹某航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 据此,判决如下:
一 、刘某军的法定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邹某航邹某航 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共计32473.03元。
二 、驳回邹某航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 为致人损害的,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监护人尽到了 监护责任的,只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不能免除。本案中,刘某军的侵权行为造 成了邹某航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 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划分上,考虑到:第一,刘某军、邹某航皆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两人对




十、其他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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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如此玩耍玩具枪可能存在的危险,根据其本身的智力理应有一定的预见性,从而 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过错。第二,邹某 航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被监护人邹某航的人身受到伤害。综合考虑以上 两点,刘某军的监护人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的责任,即70%,邹某航的监护人对损 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即30%。
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中,明确责任归责原则,准确划分责任,是有效妥善处理 矛盾的前提。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是复杂多样的,而法律的规定则带有原则性,只有 立足案情灵活运用法律,方能做到合情合法。
编写人: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 闫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