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合同(最新示范文本)

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合同
(示范文本)
特别提示:本部分内容已经由受托人向委托人特别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及其含义已做充分沟通,委托人已充分理解。

1.关于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一种方式,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委托人的约定,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或不收取基础费用,后续费用的收取与委托事项的达成目标、效果或者其他条件而确定具体的支付金额、时间或者比例进行支付。

2.风险代理禁止事项: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财产争议的除外)、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3.风险代理的特别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4.风险代理收费限制:风险代理收费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利益或者减免的债务、损失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5.风险告知: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和事项的影响或者限制,风险代理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并非风险代理结果的唯一决定要素,所涉法律服务收费的具体金额、进度、节点等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委托人:**公司/个人

地址:号/组织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以下简称委托人或甲方)

受托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地址:** 市大厦

负责人:**,职务:主任

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以下简称受托人或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为:

(一)甲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因形成的*案件。

案件受理单位(一审、二审、再审、仲裁、执行)为: 。

(二)甲方在该案件当中的诉讼地位为,案由为纠纷。

第二条代理律师

甲方同意乙方指派执业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作为甲方代理人参加前述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活动。

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指派上述两名律师或任一律师出庭。如因时间冲突等原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并更换其他律师代为诉讼(仲裁、执行)活动,甲方应当及时向更换后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一)一般授权:包括代为起诉、答辩、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案件诉讼、仲裁或执行等各种法律事务。

(二)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请求)或者上诉等各种法律事务,代收法律文书。

甲方应根据本条约定向乙方承办律师及受案单位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项下**案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日)起至下列第 种情形出现时止:

(一)甲方或乙方收到终止本合同项下案件的本阶段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生效裁判(含仲裁裁决,下同)作出之日。

(二)甲方或乙方收到终止本合同项下案件的生效裁判作出之日。

(三)甲方或乙方收到终结本合同项下案件的执行终结裁定生效之日。

(四)在诉讼或仲裁等程序中调解、和解或任一方当事人撤诉、撤回申请等,相应法律文书作出之日。

(五)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法律服务目标

双方约定本代理事项的法律服务目标为:

(一)受案单位作出的终局性法律文书支持或部分支持委托人的请求。

(二)受案单位作出的终局性法律文书没有支持或没有全部支持对方请求委托人给付或承担责任。

(三)在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调解、和解或任一方当事人撤诉、撤回申请,或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委托人实现或部分实现前述目的。

(四)其他情形:

第六条乙方告知事项

(一)乙方已特别提醒甲方风险代理的定义、范围、收费和具体风险等内容,甲方已经查阅并理解乙方所公示的收费标准。

(二)其他与风险代理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律师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一)双方同意根据代理目标的实现结果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二)双方经协商确定风险代理费标准如下:

1.固定数额:

2.按实现代理目标的比例:

3.固定数额+实现代理目标的比例:

4.其他:

(三)前述费用仅为律师服务费用,不包含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费用和支出,如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公告费、鉴定费、拍卖费、专家辅助人或证人的出庭费用、执行费、申请费等。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1.代理目标实现后的 日内由甲方向乙方结算,并支付约定代理费;如乙方持有甲方案涉款项的,可以在持有款项中直接扣除。

2.如果未实现代理目标,则乙方不再收取甲方按上述约定计取的代理费部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其他约定:

(五)乙方律师服务费的收款账户为:

开户名称:****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银行支行,账号:***。

第八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和背景材料。

(二)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

(三)实施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以及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撤诉等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事项前应当通知乙方,经充分协商后以明确意思表示指示乙方实施代理行为。但不得恶意隐瞒主要意思表示或作出虚假意思表示损害乙方利益。

(四)承担代理事务的法律结果及风险。

(五)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六)其他约定:

第九条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办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认真负责地履行代理职责。

(二)非紧急情况,未经委托人明确授权不得将代理事项转托他人;紧急情况下实施转委托的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说明情况,并获得委托人的书面追认。

(三)代理律师对于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非获得委托人的明确授权,不得为任何目的、因任何事由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四)受托人认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提出的要求超出律师执业范围或者不符合律师的执业规范,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代理活动。

(五)有权依照约定收取法律服务费。

(六)其他约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均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应参加河南省律师协会统一投保的职业风险责任保险,在保险范围内对乙方律师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人未向乙方通报和协商,私自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或撤回起(上、申)诉或仲裁申请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及条件支付代理费用:

1.本合同约定代理目标实现的,仍应支付全部代理费用。

2.本合同约定代理目标没有实现,但律师已经完成实质性工作(如参加过庭审、提交证据目录、出具完备法律意见等对案件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诉讼或仲裁行为),按乙方律所备案的收费标准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3.本合同约定的代理目标没有实现且律师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按件收取 元的成本费用。

4.其他标准及条件:

(四)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应予免除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对履行期限予以顺延,或者对履行方式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生效后,凡与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等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附则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就乙方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或者代理范围所达成的新的协议或往来函电,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就乙方承办律师的代理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所达成的新的协议或往来函电,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司(个人) 乙方:河南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月**日 签订地: 市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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