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后人对墓地享有何种权利

——张乃学等诉张乃虎、北京上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425号民事调解书
2.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乃学、张乃英、张乃生、张乃燕、张乃玲
被告(被上诉人):张乃虎、北京上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国公 司)
【基本案情】
五原告与被告张乃虎系同村村民。2011年12月19日,张乃虎、上国公司、北 京市昌平区流村镇新建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建村合作社)三方签订土地经 营权流转合同,主要约定张乃虎经新建村合作社同意将其租赁的土地流转给上国公 司,剩余土地租赁年限及现有山场、林木、地上物全部转让给上国公司,该地界四 至为:东至本村山沟北坡山梁、西至本山沟南坡部队禁区为界、南至三道沟口梯田 为界、北至本山沟顶端部队禁区为界,三方在该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第(八)项中约 定:该地块区域内所有墓地的迁移问题由新建村合作社负责与墓主家属协商解决, 如需产生合理费用由上国公司承担,三方在合同中还约定租赁费、租期等其他权利 义务。
张乃学、张乃英、张乃生、张乃燕、张乃玲系张志贵和刘淑珍之子女,张志贵 和刘淑珍死亡后葬于上述土地内,地上建有二人墓地,该土地现由上国公司经营管 理,地上建有围墙及上锁的大门,并有人负责看管,禁止他人进入祭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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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1.被告拆除围在已故村民张志贵、刘淑珍坟墓外 的围墙,恢复坟地的原貌;2.允许原告及其后人进入坟地扫墓,确定坟地由原告 使用;3.原告享有随时去墓地探望、祭祀权,任何承包和经营这块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都不得拦截原告通往墓地的道路;4.在上国公司经营期间确保墓地不受任何 损害,一旦发现坟墓受损,由上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原告是否有权进入他人租赁的土地内祭扫父母的墓地;2.是否可以随时进 入他人租赁的土地内祭拜;3.双方行使各自权利的界限何在。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之原则。墓地 作为生者祭祀先人之场所,是其寄托哀思、缅怀先人、满足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物 质条件,保护生者对墓地的合理使用不受侵犯也符合我国的善良风俗和传统价值取 向,故五原告要求进入被告上国公司所承包的土地内祭扫墓地,本院予以支持。五 原告主张应享有随时进入的权利,涉及到墓地所在土地的承包权人即上国公司与坟 主后代即五原告之间的权利界限问题,因坟主后代对坟墓享有何种权利,法律现无 明确规定,从法理而言,五原告对墓地享有的是“准财产权”,其对该墓地并不享 有占有、收益和随意处分的权利,该墓地仅作为五原告祭祀之用,该五人并不享有 财产法意义上的排他性使用权,故从公平角度着眼,应平衡墓地的祭祀用途与承包 地经济用途之间发生的冲突,既要保护五原告的合理祭扫墓地需求,又能充分发挥 墓地所在土地的经济价值,本院根据我国祭祀先人的传统日期、本地的一般风俗习 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进入诉争土地的合理时间,同时,上国公司作为墓地所在土地的 实际管理者,应在本院确定的时间内给予配合,不得妨碍。关于五原告要求被告上 国公司保障墓地不受侵犯、否则赔偿损失等主张,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 告上国公司并未实际利用诉争墓地谋取经济利益,故要求其负有保护义务属于加重 其负担,却无相应权利与之对应,有违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而五原告基于对 已逝先人的敬重及继承死者遗产等原因,应负有保护死者利益、保护墓地之义务, 同时指出,任何人对他人的合法利益均负有不得侵犯之义务,该义务属于不作为义 务,而加重他人负担使之负有安全保护等注意义务,属于作为义务,必须有法律的




四、排除妨害 119

明确规定或双方的约定。
综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乃英、张乃生、张乃玲、张乃学、张乃燕在清明节当日及前后各一日、中 元节、阴历正月初一及张志贵的忌日、刘淑珍的忌日进入被告北京上国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经营管理的土地(四至为:东至本村山沟北坡山梁、西至本山沟南坡部队禁区为 界、南至三道沟口梯田为界、北至本山沟顶端部队禁区为界)内祭扫张志贵和刘淑珍 的墓地时,被告北京上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予配合,不得阻止上述原告进入。
五原告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 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乃英、刘树林、张宇、张露、张乃玲、张乃学、张乃燕于 2013年清明节前将张志贵、刘淑珍、张乃生的墓地从北京上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的土地(四至为:东至本村山沟北坡山梁、西至本山沟南坡部队禁区为 界、南至三道沟口梯田为界、北至本山沟顶端部队禁区为界)内迁出,迁坟所需费 用由北京上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执行)。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确定死者后人对墓地享有何种权利,在该权利与墓地所 在土地使用者发生权利冲突后如何妥善解决。因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墓地的权属性 质作出明确规定,而随着城市化进程及土地资源的日渐紧缺,农村地区原有的埋葬 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土地利用需求,故出现此类争议当属必然,一审法院在审 理过程中,力促原告进行坟墓迁移,但双方因迁移地点及费用负担分歧较大而调解 未果,在无法律明文规定可依据的情况下,从法理出发,兼顾情理,在尊重我国传 统风俗及祭祀习惯的情况下,着眼平衡双方的利益,作出了合理判决。
此外,结合当前各地的“平坟”事件可以看出,死人与活人利益冲突日渐加 深、墓地所有人或土地承包权人与死者后代之间的权利界限不明等问题日渐凸显, 如何保护死者的尊严和我国传统文化中“事死如事生”、尊崇孝道的传统风俗有待 于法律明确解释。
编写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王伟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