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斌诉王合喜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3)万源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郎斌 被告:王合喜
【基本案情】
原告郎斌与被告王合喜系战友关系。因被告王合喜入股方洪洲的煤矿差欠资 金,2008年9月1日,被告王合喜与方洪洲共同在原告郎斌处借款300000.00元, 由被告王合喜出具书面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郎斌现金300000.00元, 大写〈叁拾万元〉。此款按月息0.04%计息,百分之肆计息。按月结息。此据。借 款人:王合喜、方洪洲。2008年9月1日。”由被告王合喜以及方洪洲分别在借条 上签名并加盖指印。2009年4月2日,方洪洲给原告郎斌还款本金116000.00元,
结息84000.00元,合计还款200000.00元;2009年7月4日方洪洲再次给原告郎斌 还款本金157920.00元,结息22080.00元,合计还款180000.00元。方洪洲两次还
七、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63
款本息共计380000.00元。下欠本金26080.0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 起诉来院。
【案件焦点】
是否应追加连带债务人方洪洲为共同被告。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 告王合喜与方洪洲共同向原告郎斌借款300000.00元,方洪洲在2009年4月2日、 2009年7月4日分别以息随本清的方式两次还款本息380000.00元,现下差借款本 金26080.00元及利息。故原告郎斌与被告王合喜以及方洪洲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 关系有效。借款人王合喜、方洪洲在借款时未约定内部按份还款份额,之后也未达 成还款份额义务的补充协议,二借款人之间形成连带之债,均负有向原告郎斌连带 清偿的民事法律责任。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原告郎 斌有权要求被告王合喜一人清偿债务,被告王合喜在清偿后,可向方洪洲追偿。 原、被告约定的月息0.04%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方洪洲按约定利息偿还借款时未提出异议,且已经实际履行,其自愿给付约定利息 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据此,万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 一条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合喜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清偿原告郎斌借款26080.00元及利息。 (利息自2009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至款项全部 清偿时止)。
【法官后语】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 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 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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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连带责任 之诉中,是否追加被告,并不影响被请求的连带责任人对全部责任的承担,也不影 响履行了义务的连带责任人对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追偿的权利。因此,在当事人 明确表示只起诉部分债务人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追加其他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这样处理,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方便了当事 人诉讼,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原告郎斌只起诉王合喜一个债务人,符合法律 规定,法院应予准许。在郎斌明确表示不起诉连带责任人方洪洲的情况下,法院不 应依职权追加方洪洲为共同被告。虽然原告只起诉了王合喜一个人,但并不影响被 告王合喜承担全部未偿还债务及利息的责任,也不影响王合喜承担责任后对连带债 务人方洪洲追偿的权利。
编写人: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人民法院 高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