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以质量异议拒绝接收标的物导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责任承担

— — 青岛万基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向斌等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青岛万基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威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向斌、杜国英、韩琼
【基本案情】
秭归汇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6日,法 定代表人向斌,公司股东为向斌、杜国英、韩琼。2010年11月17日,万基威公司 与汇鑫公司通过传真签订《出口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万基威公司向汇鑫公 司购买脐橙用于对外出口,质量、规格为728088(出口一二级)15公斤(净重) 纸箱包装,数量1800箱合计27吨,每吨3620元,合计97740元。汇鑫公司负责提 供纸箱并包装、提供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脐橙检验检疫证书、商检放行 单、增值税发票,由原告在汇鑫公司工厂验货合格后装箱,由汇鑫公司于2010年




三、合同履行瑕疵 83

11月30日在青岛黄岛港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汇鑫公司支付30000元预付款, 拖货前原告付清剩余货款。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 本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签订双方的具体经办人为万基威公司联系员宋伟与汇 鑫公司股东向斌。合同签订当日10:34分,汇鑫公司应宋伟要求由员工周鑫将公 司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宋伟,当日下午就收到了万基威公 司汇款30000元。11月21 日19:23分发件人 “hbzghxgs” 给收件人 “qdgongsi” 发了一份空白报检委托书,次日16:41分,汇鑫公司就收到了自称万基威公司操 作员胡凡红发来的盖有万基威公章的报检委托书等资料。汇鑫公司在收到货款后, 随即组织货源、进行包装,并向宜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了货物出境的相关手 续,申请允许该批货物出境,宜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到申请后决定于11月25日 到汇鑫公司查验货物,汇鑫公司即通知万基威公司届时参加货物质量验收,逾期视 为认同宜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查验结果,原告公司未派人到汇鑫公司验货。11 月25日宜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场查验完毕认定货物符合国家出境货物验收标准 后,汇鑫公司即给万基威公司宋伟发出催款通知,要求支付合同余款67740元,并 与宜昌宏发货运部联系承运人。当日下午汇鑫公司即收到了万基威公司的汇款 67740元。当晚承运人黄文成即到汇鑫公司装货,并与向斌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 “收货单位为万基威公司,卸货地点为青岛黄岛,货物最迟到达时间为2010年11 月28日24时前,全程运费11500元,预付5000元,余额6500元货到付清,滞港 一天赔1000元,超过两天,每天加倍赔偿,超过五天,司机有权处置货物。”货物 于11月28日到达青岛黄岛港,宋伟与两名客商看货后表示货物大面积腐烂、挤压 变形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将货物拉回就离开,未组织人员卸货,承运人黄文成 与随车人员宋发印等候至12月3日未见原告提货,因货物压车时间超过运输合同规 定的时间即将货物拉走处理。2011年1月7日,宋伟通过电子邮件与被告向斌联系要 求退还货款,汇鑫公司至今未返还货款。2011年7月,汇鑫公司依法注销。2012年3 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向斌、杜国英、韩琼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共计117288元。
庭审中万基威公司陈述宋伟不是其公司员工,公司只是委托其签订合同,并未 委托其收货,公司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被告向斌承认收到万基威公司货款, 但也依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于青岛黄岛港,宋伟是万基威公司员工,其到目的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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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看货物后即行离开最终致货物损失应由万基威公司担责。被告向斌提供了《出口产 品购销合同》、运输中介合同、宋伟名片、司机黄文成及押运人员王发印的证言等 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
【案件焦点】
1.宋伟是否是万基威公司的员工;2.汇鑫公司是否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标 准物的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从宋伟签订合同的事实、汇鑫 公司与宋伟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后万基威公司即汇款、传真报检委托书的事实、宋伟 与被告向斌通过电子邮件联系脐橙款的退还事宜的事实、万基威公司自认货物退回 后宋伟即通知的事实,结合宋伟的名片及宋伟当庭在电话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宋伟 是代表万基威公司从事的一系列行为,即使宋伟不是万基威公司的员工,对被告而 言,也构成一种表见代理。万基威公司依合同约定向汇鑫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汇 鑫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置于约定的交付地点青岛黄岛港,并通知宋伟,宋伟 到港验货后以质量不符合交货标准为由未有收取货物、卸货,致使承运人在交付地 点滞留五天后依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走处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万基 威承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万基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万基威公司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基威公司认为汇鑫公司交付的脐橙 被挤压腐烂,有质量问题,达不到出境货物质量检验标准,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可 以向宜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异议,也可以申请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批货 物质量重新查验。但万基威公司出口部经理宋伟只是单方简单查看,即以货物有质 量问题拒收,且货物有质量问题并未取得汇鑫公司的认可。现万基威公司主张的货 物质量问题,除宋伟的单方陈述外,再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而宋伟是万基威公司 的员工,是本案买卖合同签订履行的具体负责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宋伟的陈述作 为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且是孤证,本院不予采信。万基威公司主张汇鑫公司的负责 人向斌曾承诺退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合同履行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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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汇鑫公司是否依合同约定完成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万基 威公司是否依合同约定完成了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同时涉及对宋伟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行为归属的认定。 一审法院通过事实和证据认定了宋伟行为的归属为万基威公 司,从而认定了万基威公司宋伟在查看货物时认为合同标的物脐橙被挤压变形不符 合出口标准遂离开,没有受领汇鑫公司交付的标的物,导致货物最终灭失的风险应 由万基威公司承担。二审时万基威公司又提出质量异议,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判维持 原判。笔者认为,对于本案中由承运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当 先受领标的物,对受领标的物后发现存在质量异议的,应当采用拍照、申请当地检 验检疫部门重新查验等方式保存好证据,对于像本案中脐橙这种鲜活农产品更要及 时与出卖人联系,在经出卖人同意的情况下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扩大损失。
本案告诉我们,在当今经济关系日益繁复、经济交往地域日益宽广、经济交往 方式日益灵活的经济社会中,我们要在遵守诚信的前提下,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 务,同时要学会利用证据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郑新华 赵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