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继发诉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民三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高继发
被告(上诉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益乳业)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至2011年6月,高继发通过竞标先后在得益乳业的华管会、大化 纤奶站配送站任配送站站长。2003年1月25日,得益乳业收取高继发奶站保证金 10000元。2003年至2005年,得益乳业与高继发双方签订配送站站长经济目标责 任书、配送协议,约定高继发为得益乳业配送奶制品,得益乳业按月支付高继发配 送费。得益乳业、高继发双方还与第三方岳丽琴签订担保书一份,约定当高继发不 履行债务或造成损失时,由岳丽琴提供连带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等。后高继发向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得益乳业出具解除劳 动合同证明书,并支付工资、保证金、经济损失、带薪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案件焦点】
高继发与得益乳业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一、确认劳动关系 11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继发提供的工作证 仅能证明其按照双方签订的配送协议为得益乳业提供奶制品的配送服务,且其持有 该工作证是基于高继发完成配送服务、领取奶制品的业务需要,不能据此认定双方 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高继发提供的经济目标责任书、担保书能够证明2003年1月 至2011年6月期间高继发为得益乳业提供奶制品的配送服务及得益乳业支付配送 费的事实。从经济目标责任书、担保书载明的内容看,双方约定了高继发的工作内 容、销售额和得益乳业应为高继发提供的条件,同时由第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在高继发为得益乳业提供配送服务的过程中,得益乳业并没有规定 高继发应遵守得益乳业的单位规章制度。高继发不受得益乳业的工作管理,配送站 的货款和账目由高继发自行管理负责,得益乳业不向高继发发放工资和进行日常考 勤管理,高继发在配送过程中享有自主支配权,与得益乳业之间不具有组织和行为 的从属性。综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高继发未能提供有效证 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高继发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 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驳回高继发的诉讼请求。
高继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我与得益乳业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 体资格,我的工资均由得益乳业发放,并根据得益乳业的配送时间决定我的工作时 间;配送站站长的职务系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内部竞聘,不属于社会公开招标。因 此,我与得益乳业之间系劳动关系。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继发与得益乳业签订有经济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中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条款,并且由第三人作担保,说明高继发与得 益乳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高继发所获得的收入实际是得益乳业按照双方 之间的协议支付给高继发的配送费。高继发所称的遵守得益乳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 制度,实际系依据双方之间的协议,遵守配送时间和配送流程,是与其经营活动密 切相关的,而非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时间、安全管理、工资福利等涉及劳动 关系的制度。高继发在配送过程中享有自主支配权,与得益乳业之间不具有组织和 行为的从属性。高继发提供的工作证,得益乳业已作出合理解释,证明该工作证是 基于高继发完成配送服务、领取奶制品的业务需要而制发。高继发获得配送机会是 其参与得益乳业的公开竞标,而非单位内部的竞争上岗。综上,高继发未能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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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认定高继发与得益乳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 属于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高继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 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 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 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 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二是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 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的报酬作为对价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三是劳动关系存续期 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隶属关系。从上述劳动关系 的特征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因此劳动关系区别于一般 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对于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法规并无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原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于2002年就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下发的通知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用人 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 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 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劳动 关系认定的角度来说,上述客观情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定劳动关系的 判断依据。因此,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 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 的,不构成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从本案来看,高继发与得益乳业签订的经济目标责 任书中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条款,且由第三人作担保,说明高继发与得益乳 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另外高继发在配送过程中享有自主支配权,其与得
一、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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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乳业之间不具有组织和行为的从属性。因此,高继发与得益乳业之间并不符合劳 动关系的特征,二者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胡晓梅荣明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