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白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26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白某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6月28日登记结婚,1995年11月15日生 育一子白甲。由于双方相处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生活期间被 告不尽家庭义务,原告称家庭重担全部由其承担。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2009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被告承诺悔改,为此原告撤诉。但被告违 背誓言,还是殴打原告,现原告与被告分居已2年之久。原告要求离婚,孩子白甲 由被告抚养,原告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被告白某称其和原告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同意离婚。同意孩子由其抚养,要 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5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被告称其患有精神残疾, 没有生活来源,还要照顾孩子,故要求原告支付我5万元生活困难帮助款。
白某患有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三级,张某与白某之子白甲尚未成年,白某的母亲已 死亡,开庭时白某的父亲白××未到庭。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前往白××的住处征询 其对张某诉白某离婚案的意见,白××表示不同意张某与白某离婚。本院分别征询张 某、白某、白××是否申请对白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三人均表示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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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案件焦点】
1.白某作为精神残疾人,其父白××是唯一可以作为其监护人的人,在白某 与白××意见互相矛盾时,应当采纳白某的意见还是白××的意见;2.在张某、 白某、白××均不申请对白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白某 在庭审中的陈述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张某与白某婚后不 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应准予。子女 的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现男孩白甲表示希望与白某共同生 活,白某亦希望抚养白甲,故对白某要求抚养男孩白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 持,张某每月应支付白甲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予以确定。张某要求每半个 月探视白甲一次的诉讼请求,白某表示同意,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因白某系残疾 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且需要抚养孩子白甲,故对白某要求张某给予 5万元生活困难帮助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离婚;
二、男孩白甲由被告白某抚养,原告张某自2012年12月始每月支付白甲抚养 费1200元,至白甲十八周岁止,原告张某每半个月有权探视白甲一次;
三、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被告白某生活困难帮助款50000元; 四 、驳回原告张某、被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本案中的婚姻问题到底采纳被告白某本人的意见还是采纳 其父白××的意见;另外,能否将被告白某开庭时的陈述认定为被告白某的真实意 思表示。首先,就是否对被告白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应当分别征询白× ×、原告张某、被告白某的意见。若有人提出申请,应当对被告白某有无民事行为 能力进行鉴定,若三方均不申请,应当征询原被告、原被告之子白甲以及被告白某 所在社区负责残疾人工作的同志了解被告白某的精神健康状况,结合与被告白某的
九、离婚与夫妻共同财产 221
实际交流情况以及被告白某开庭时的语言表述情况,最终确定被告白某在开庭时的 陈述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分别征询原告张某、被告 白某、白甲、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社区居委会主管残疾人工作的李某的意见,张某 表示被告白某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被告白某、白甲、李某均表示被告白某应属于 间歇性精神残疾,被告白某不犯病时意识是清醒的,开庭时被告白某的陈述应该是 在清醒状态下的陈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考虑以上四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结 合与被告白某的实际交流情况以及被告白某开庭时的语言表述情况,综合认定被告 白某在开庭时的陈述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最终采纳被告白某本人开庭时的陈述。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张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