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某诉吴某离婚后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105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吴某
【基本案情】
王某与吴某曾为夫妻,2007年8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签署《离婚协议 书》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1.现居住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吴 某补偿40万元,吴某父母曾支付的15万元贷款,王某偿还17.4万元;2.吴某10 万元个人婚前财产存入王某股票账户,现值已为7万元,王某归还吴某10万元; 3. 吴某放弃其父母配送的电器等物品;4.双方婚后共同经营淘宝网飞来飞去网店, 2011年10月19日进行了盘点清算,库存价值80万元,双方平分各得40万元,王 某继续经营该店,支付吴某40万元,吴某将网店转让给王某,签署协议起7天内 使用网店的各种密码无偿由王某使用,之后吴某协助变更到王某名下;5.上述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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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金额90万元。考虑网店继续经营,王某分期付款,每月支付吴某5万元,逾期 不还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12年3月20日王某起诉,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称使用网店的相关密码均 被吴某修改,其无法使用,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的款项均被吴某转移。
飞来飞去网店即淘宝网“淘宝集市”中的“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2008年5 月14日建店,主要销售奶粉、母婴护理品,实名认证店主是吴某,网店配合使用 支付宝账户名称是吴某的电子邮箱,支付宝绑定银行卡是吴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 诉讼中法院查看淘宝网页面,飞来飞去网店首页张贴通知说该网店被盗用,需购买 母婴用品的客户请到“吴妈妈爱心小店”(在吴某母亲名下)购买。2012年3月10 日王某实名在淘宝网另外开办了永志飞翔网店,销售和飞来飞去网店相同的货品, 首页粘贴了其与吴某的《离婚协议书》。
法院查封(淘宝网的技术名称为“监管”)飞来飞去网店时,店铺信用等级为 两皇冠(交易次数在100万到200万间),好评率(得到好评的次数和交易次数的 比例)为99.66%,加入了淘宝网消费者保障,支付宝账户中有1000元保证金用于 消费投诉解决。根据支付宝公司和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信息查询显示,吴某在双方 离婚之后共取走支付宝账户中1108694元货款,王某提出诉讼后四天,吴某又向 “吴妈妈爱心小店”以支付货款名义转移了676726元。
原告王某认为,飞来飞去网店已经双方协议归自己所有,网店经营在离婚后完 全是自己进行,吴某应将扣除自己应支付的20万元财产折价款后的款项908694元 和3月26日后恶意窃取的676726元返还,并将网店注册人配合更名为自己。
吴某称财产分割协议是在胁迫状况下签订的,王某有家庭暴力行为,除了给自 己财产的条款有效外,给对方财产的条款应为无效。飞来飞去网店是自己经营,也 是实名注册,网店收入应当归自己所有,网店不能更名为王某。
淘宝网公司向法院介绍了淘宝网关于规定网店实名经营的目的和运行保障。淘 宝网上的网店不同于其他企业或者自然人自行开办的销售网站,它依托于淘宝网的 交易平台,根据淘宝网的交易规则运营,有特定的交易流程;为了给淘宝买家提供 甄别卖家好坏的参考标准,淘宝网店设计了信誉度和好评率两项参数,信誉度和好 评率根据网店的交易实际不断累积,经营时间越长参数的可信度越真实;同时为了 这两个参数始终和网店的经营联系在一起,保障该标准的可信性,淘宝网店就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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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由实名认证的店主经营,不能进行买卖、出租、赠与他人,店主不再经营的网店只 能关闭,且一个身份信息只能在淘宝网上开办一个店铺;由于银行卡要实名,所以 淘宝网店的实名认证是靠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实现的。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离婚协议书》的效力;第二,双方离婚后飞 来飞去网店是何人经营;第三,飞来飞去网店能否进行更名。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吴某 主张受到胁迫和家庭暴力没有证据证明。关于网店经营,吴某只提供了向快递公司 索要的少量快递回执,而王某提供了涵盖进货渠道、货款支付、货物存储、经营管 理等所有交易过程的证据,故应认定为王某经营。网店支付宝账户中进款系出售商 品所得,应由经营者所有,吴某通过控制的网上账户和密码方式取走的财产均应当归 还王某。关于网店更名,淘宝网店系淘宝用户根据淘宝网规则取得的网络空间使用 权,法律属性与合同之债最为相似,店主需承担法律义务和淘宝网确定的合同义务; 淘宝网为网店的评估制定了规则,要求实名经营,并不可进行买卖、出租、赠与等行 为,而夫妻共同开办经营网店后的分割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不 违反淘宝网交易规则,故王某和吴某的协议可以履行,王某作为全职卖家另建网店在 诉讼期间可继续经营,但判决生效后其必须首先关闭,此后方能取得飞来飞去网店。
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判决王某与吴某的《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 淘宝网“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归王某使用、经营,王某应关闭个人实名开办的永志 飞翔后根据淘宝网卖家实名认证流程进行操作,并对该店所有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吴 某返还王某网店经营所得,扣除王某应支付吴某的财产补偿款后共计885420元。
判决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同意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 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全国首例因淘宝网上的网店权益产生纠纷的案件,广受社会关注。
第一,淘宝网店的经济价值包含三方面,(1)卖家存货;(2)买家付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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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3)网店本身(同时绑定了即时通讯工具阿里旺旺)。 淘宝网不收开店费,店主不需支付租金,但如参加淘宝网的特别服务可能会交付款 项。由于目前淘宝网发展很好,优质的淘宝网店就是稳定收入的保障,所以对其进 行争夺势所必然。淘宝网店纷争必然涉及三方面内容,前两者适用普通民事法律, 不存在法律空白。网店属于常说的虚拟财产,处分容易产生争议。
第二,对淘宝网店的处分必须要在淘宝网的交易规则和网络环境中进行。淘宝 网禁止网店转让的初衷即是为了保障网店评价标准——信誉度和好评率——的可信 度,保障网店的信誉始终和经营紧密联系在一起,故淘宝网关于实名经营、禁止转 让的规定都对网店处分有效,对法院裁决处分行为的效力也有约束。但涉及到共有 财产分割,如离婚、继承、合伙解散等需进行店铺更名的,由于性质不属于上述淘 宝网禁止的转让行为,也不至于影响淘宝网交易环境,可以进行分配或者分割。在 不违反淘宝网的交易规则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网店的分配方法,如果当事 人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使对经营更有经验、在经营中投入更大的一方优 先取得店铺的方法进行分配,以保障经营事业能够稳定、持续地进行下去。
第三,网店收入应由从事经营行为的人取得。网店的全部收入都在绑定的支付 宝账户中,应由经营者取得。经营行为可能是实名店主一人,也可能是共同经营的 几个人,还有可能不是店主本人,确定经营者应根据证据所展现的交易环节的完整 性进行综合判断。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程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