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詹小丽诉许石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2012)岳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许斌、詹小丽
被告:许石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 华联合岳阳支公司)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33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许石检驾驶湘FZ0938号三轮摩托车沿S306 线 由甘田往策口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策口镇笔架村一处急弯上坡路段时,因许石检驾 车操作不当,在转弯过程中车辆失控将车上人员许雅婷甩出,随后车辆撞在路边护 栏上侧翻,车辆侧翻时碾压许雅婷头部,造成许雅婷死亡及车上货厢内乘车人许石 坝等七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 于2012年9月4日作出岳县公交(认)字[2012]第08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认定被告许石检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许雅婷不负事故责任。
【案件焦点】
许雅婷受伤时的身份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中 华联合岳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 中华联合岳阳支公司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针对本车人员、被保险 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 定:“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 的人员。”由此可见法院判断的标准是事故发生时,而不是以造成损失时为界点来 认定“本车人员”与“第三者”,而本案事故发生时,受害者许雅婷是在车内的, 应认定为车上人员,同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 解释的批复(保监发[2000]102号)的规定:“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 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所乘车辆碾压造成自身伤亡的情况,属于车上 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 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保险事 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应指受害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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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到伤害的瞬间,而非危险发生的瞬间,且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 四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保监发[2000]102号)已被《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 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05]18号)文件所废止,对被告的异议 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受害人被甩出车外遭碾压的瞬间即为保险事故发生瞬间, 此时受害人许雅婷应作为“第三者”即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被告中 华联合岳阳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 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 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许斌、詹 小丽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 、由被告许石检赔偿原告许斌、詹小丽各项损失85977元。
三、驳回原告许斌、詹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本车人员”与“第三者”的理解。对于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时乘车人被甩出后其身份是“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一直备受争 议,本案审理法院认为,“本车人员”与“第三者”均是在特定时空下的临时身 份,二者可以转化,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 发生的瞬间,应指受害者受到伤害的瞬间,而非危险发生的瞬间,因此支持了原告 方的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在尚无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本车人员”与“第三者”进行 界定的情形下,针对交强险条款之间关于本车人员的免责条款存在两种理解,一种 仅指对车上人员在本车上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免责,至于离开本车后的损失 不免责,另一种指在本车上及离开本车后因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均免责。在这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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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条款中,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即保险公司的解释。
编写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 周小刚
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与“第三者”的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