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对讨要债务 警情处置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各省辖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郑州铁路公安局:
为规范处置讨要债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对讨要债务警情处置的法律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2017年7月24日
关于对讨要债务警情处置的法律指导意见
近年来,讨要债务引发的警情不断增多,处置工作难度较大,处理不当易于引发舆情炒作和社会广泛关注。为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处置讨要债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讨要债务警情现场处置意见
对讨要债务的警情要迅速处警,不得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处置。民警接到处警指令后,应当携带规范的处警装备和加盖本办案部门印章的《违法风险告诫书》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一)对讨要债务警情的现场处置
民警到达现场要立即开启执法记录仪,迅速稳定双方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告知双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和采用违法犯罪手段解决问题,宣读并由讨要债务行为人签收《违法风险告诫书》,宣讲法律,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同时,了解基本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讨要债务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立即制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避免矛盾升级,防止事态扩大。有人受伤的,要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送医救治。初步判断可能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处警民警应当逐级上报领导指派刑事技术部门派员勘验、检查。
(二)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
1.违法行为可以现场调解的情形。对讨要债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故意损毁财物、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情节较轻且不涉及雇佣专业讨债人员等第三方讨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可以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制作《治安案件现场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归档备案。现场调解不成的,应当将双方带至派出所继续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调查处理。
2.违法行为不宜调解处理的情形。一是对于讨债纠纷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寻衅滋事、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等情形的,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二是对雇佣他人或者所谓的“讨债公司”等明显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人员讨债,有明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三是对故意采用跟踪、骚扰、威逼等滋扰行为的,一般也不宜调解处理。对不宜调解处理的情形,应依照办案程序依法开展现场取证,并及时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3.涉嫌犯罪的,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4.因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债务,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依法受理案件,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
(三)对讨债方扣押的财物的处置
1.财物尚未被非法私自扣押,或者虽被非法私自扣押但仍在现场的情形。处警民警应当责令讨债方停止扣押财物的行为,使财物恢复到扣押前的状态,并告知债权人可以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先予执行等合法途径解决。
2.财物被非法私自扣押且已不在现场的情形。处警民警应当做说服工作,告知被扣押财物一方可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必要时,处警民警应当现场记录争议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价值等基本情况,并让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讨要债务一方利用犯罪手段扣留财物的,依法处理。
二、讨要债务涉嫌违法犯罪调查取证要求
处警民警应当针对现场情况和警情特点,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查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的起因、过程和结果,行为手段和方式等。现场来不及调查取证的,应当载明证据线索备查。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一)录音、录像、照相。特别是现场房屋污损情况、财产损毁情况、人员受伤情况等,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固定。对于现场的监控录像和其他人员摄制的视听资料要及时调取。
(二)询问。及时询问报警人、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来不及或者不便制作笔录的,应当对有关人员的姓名、住址、单位、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
(三)盘问、检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依法当场盘问、检查。
(四)搜集实物证据。对于在讨要债务过程中非法扣留他人财物,且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依法对被扣留财物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五)调查线索。现场涉及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对有关线索进行登记、调查。特别要注意发现黑恶势力参与讨要债务的线索,搜集、串并此类人员在本辖区或其他辖区采取暴力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不法手段强行讨债的违法犯罪事实,及时移交刑侦部门查处。
三、讨要债务可能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处理
(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行为人采取不准离开住处、长时间跟随等非法限制债务人或其家人人身自由等手段讨债的,或者采取限制债务人行动自由的方式扣车抵债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寻衅滋事
讨债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以跟踪、骚扰、威逼等手段,尚不构成除寻衅滋事以外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采取滋扰手段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经批评、制止、告诫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以寻衅滋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侵入住宅
行为人采取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方式讨债,或虽经房主同意进入,但经房主要求离开后拒不退出的方式讨债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以非法侵入住宅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
行为人采取堵门、锁门、占据场所,占用、破坏或转移主要生产设备,阻碍生产经营设施运行,纠缠工作人员,喝药、跳楼、爬塔吊威胁自杀等方式讨债,致使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行政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行政处罚。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首要分子予以行政处罚。破坏生产经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二百九十条、二百九十一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侮辱、诽谤
行为人采取公然辱骂、羞辱、涂绘侮辱标语或泼涂污秽物的方式讨债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侮辱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到人民法院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讨债过程中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诽谤予以行政处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行为人采取言语威胁、写恐吓信、投寄恐吓物等方法讨债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威胁人身安全予以行政处罚。
讨债过程中多次发送侮辱、恐吓信息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以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予以行政处罚。
(七)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行为人以暴力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方式讨债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予以行政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故意毁坏财物
行为人以损毁办公设施、涂污损坏门墙、堵塞门锁等方式讨债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以故意损毁财物予以行政处罚;故意损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敲诈勒索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索取财物明显超过债务范围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以敲诈勒索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妨碍交通秩序
行为人采取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方式逼债或者扣车抵债,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予以行政处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阻碍执行职务
阻碍出警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出警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与债权无关的第三方讨债人员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法定特征,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讨要债务可能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恶性案事件,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对讨要债务警情要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及时处警处置,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二)规范处置。在处警过程中,对讨要债务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立即制止,避免事态扩大。要加强与当事人沟通,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并做好记录。重点判断当事人处理债务纠纷的手段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对债权债务实体内容进行认定和处理,避免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妄下结论。同时,应健全债务纠纷类警情处置资料的收集、归档制度,以备调阅查看。
(三)准确定性、依法处理。在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查处讨要债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对多次违法讨要债务,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严厉打击,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附件:1.《违法风险告诫书》(参考)
2.法条汇编
公安局派出所(大队)
违法风险告诫书(供参考)
:
你讨要债务的行为已扰乱了他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公安机关现对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告诫。你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采用非法方式进行讨债,否则你的行为将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办案单位印)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的内容已向我送达。
被告知人:
时间: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告知人,一份留档
相关法条汇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来源:刑事正义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