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演艺经纪合同中,艺人违反独家条款的违约金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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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可漫公司诉王某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9340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唯可漫公司

被告:王某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1日,唯可漫公司与王某签订《经纪合约》,约定王某 聘请唯可漫公司为经纪公司,全权代理华南地区涉及美发教育、培 训、代言等商业活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 唯可漫公司应通过宣传,提高王某的知名度,使王某在美发行业建 立、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未经唯可漫公司同意,王某不得为唯可漫 公司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做美发相关教育培训;王某不得聘请 唯可漫公司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美发事业的经纪公司;王某从事





美发活动的酬劳应由唯可漫公司代收,活动结束后再按约定支付给王 某;唯可漫公司支付给王某培训师费的标准为:课程费6000元/天,下 店培训费为实际收费金额×50%。如终止合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 20万元等内容。

《经纪合约》签订后,唯可漫公司于2019年3月和5月各举办主题 培训活动一次,由王某担任主持。唯可漫公司合计向王某支付了2.4万 元。后唯可漫公司发现王某私接培训课程,主张王某在2019年4月至6 月,私下举办培训,学员学费远低于唯可漫公司同类课程,造成客户 误解、流失,给唯可漫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该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约》; (2)王某支付唯可 漫公司合作酬金4万元;(3)王某支付唯可漫公司违约金及损失20万 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王某承担。

庭审中,王某确认曾以个人名义承接培训课程,原因是唯可漫公 司未按约定安排上课,其为保证收入来源才承接课程。王某确认上课3 次共收取课程费4.5万元, 同意向唯可漫公司分配该4.5万元50%的费 用,但认为20万元违约金过高,请求驳回唯可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 求。诉讼中,唯可漫公司与王某确认涉案《经纪合约》于2019年6月12 日解除。
【案件焦点】

1.王某的行为是否违约;2.如何确定王某应支付的课程报酬和违约 金。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唯可漫公司与王某签 订的《经纪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 定,王某在未告知唯可漫公司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接课程,王 某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抗辩称因唯可漫公司未依约为其安排课程, 且对其行为知悉、默认,但王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王某的抗 辩不予采信。唯可漫公司作为守约方要求解除涉案《经纪合约》合理 合法,双方均确认涉案《经纪合约》于2019年6月12日解除,法院予以 确认。

现唯可漫公司要求分配王某在涉案合约履行期间私下承接的课程 费用,王某亦同意支付,现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无法佐证王某在2019年4 月至6月8天的具体课程报酬,故法院依据唯可漫公司为王某提供的课 程报酬按6000元/天计算,则王某就上述课程可获取的报酬酌定为4.8万 元,王某应向唯可漫公司支付课程报酬2.4万元。

关于违约金的金额。涉案《经纪合约》的解除系因王某的根本违 约所致,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经纪合约》约定违约方 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20万元,现王某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予以 酌减。对此,从唯可漫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到,唯可漫公司在与王 某签订涉案合约后,有意愿为王某的发展寻求机会,并积极为王某提 供发展平台、安排相应课程,涉案《经纪合约》约定的合作期限1年, 而王某在合同签订后即在2019年3月从唯可漫公司处获取了1.2万元的 报酬,在此情况下,王某仍在涉案合约仅履行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即 2019年4月对外承接课程,其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且无法认定为善 意,而唯可漫公司作为开展商务服务、提供课程平台的咨询公司,其 通过培养、提高讲师的知名度安排课程而实现其经济收益,现王某以 其个人名义就相同的课程内容对外低价承接课程,确实会给唯可漫公





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在综合考量涉案《经纪合约》实际履行期限、王 某已获得报酬、唯可漫公司对王某发展的培养投入、宣传力度、可能 给唯可漫公司带来的收益以及王某的违约行为可能给唯可漫公司造成 的损失等因素,法院酌定王某应向唯可漫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唯可漫公司与王某在2019年2月21日签订的《经纪合约》 于2019年6月12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王某向唯可漫公司支付课程报酬 2.4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王某向唯可漫公司支付违约金10 万元;

四、驳回唯可漫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人们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日益增 长,演艺娱乐产业繁荣发展。与此同时,艺人与经纪人之间的演艺经 纪合同纠纷不断涌现。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经纪合约属于演艺经纪 合同,主要内容为,艺人委托经纪人为其安排和代理培训、代言等商 业活动,经纪人为艺人开展宣传、提升公众形象,艺人应按约定参加





经纪人安排的活动,艺人不得聘请其他经纪人,艺人的酬劳由经纪人 代收并由经纪人分得部分等。演艺经纪合同因在主要内容上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 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作出相 同的规定),应为委托合同,但在内容上还兼具行纪、中介、知识产 权、劳动等法律关系的特征。
在艺人违反独家条款,未经经纪人同意私自参加商业活动取得报 酬,并且未向经纪人分配的情况下,违约金的判断标准往往是案件的 争议焦点。由于经纪人在艺人的活动安排、形象包装和宣传推广等方 面存在付出,对艺人的收入享有期待利益,艺人的违约行为确实会对 经纪人造成损失,因此,应结合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经纪人为履约 进行的投入、艺人的获利、经纪人的损失、合作期限、具体违约情形 等方面认定违约金数额。本案的意义在于,厘清艺人违反独家条款时 应向经纪人支付的违约金的判断标准,从而为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的解 决提供参考思路。本案中,王某私自承接课程的行为违反了《经纪合 约》中不得为唯可漫公司指定以外机构做美发培训的约定,构成违 约。王某在已从唯可漫公司处获取报酬的情况下,在合约仅履行不到 两个月的时间就对外低价承接课程,存在过错,确实会给唯可漫公司 造成损失。在综合考量《经纪合约》的实际履行期限,王某已获得的 报酬,唯可漫公司的培养投入、宣传力度、预期收益以及王某违约行 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法院酌定王某应向唯可漫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 元。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伍璇 刘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