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何咏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字第55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
司)
被告(被上诉人):何咏泽
【基本案情】
东方公司章程中记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该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7月17日,何咏泽担任东方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9月11日上午,东方公司通过银行
汇款的方式,分三笔向深圳市彭胜瑞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胜公司)的银行账户汇
入款项合计200万元。诉讼中,何咏泽称,其个人微信中已将唐晖加为微信联系人,其于
2015年9月11日早上7时又添加了一个名称为“唐晖”的微信联系人。何咏泽当庭出示了其本
人手机的微信聊天界面,上述两个微信联系人的名称与微信头像经比对属完全一致。新微
信联系人自称为唐晖本人,并指示何咏泽向鹏胜公司以实时到账方式支付200万元,表示
手续过后再补签。何咏泽提交东方公司数份财务凭证的照片打印件,证明该公司内部存在
总经理、副总经理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付款指示。东方公司认可
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通过微信方式进行过付款指示,但认为案涉转账不符合具体付款流程要
求。何咏泽关于其因被诈骗而将东方公司200万元转出的刑事报案事项,目前已经由公安
机关开始立案侦查。
【案件焦点】
本案东方公司200万元是否系第三人诈骗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是否
包括识别网络诈骗。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咏泽作为东方公司财务总监,确
因受第三人误导将该公司资金转出。目前,在对第三方的刑事诉讼结果未能
形成之前,法院对其勤勉义务履行状况判断依据不足。东方公司有权按法定
程序将资金予以追回,何咏泽并非资金的非法占有主体,故东方公司对自有
资金能否追回以及能够在何种范围内追回资金,应取决于另案刑事诉讼程序
的最终追诉结果。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并非何咏泽是否履行上述
流程,而系第三方实施有以何咏泽为对象的欺骗行为。何咏泽是否存在东方
公司所主张的财务违规行为,确有可能构成对其责任进行判断的依据之一,
但却并非界定何咏泽实际责任范围的根本性依据。关于何咏泽要求将本案移
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的抗辩意见,东方公司于本案中的诉请内容显属公司内部
治理事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东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东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
案涉东方公司的200万元款项系被第三人诈骗这一事实,目前尚无定论,现在
尚不足以确定案涉200万元系因诈骗而丢失,故东方公司主张何咏泽损害公司
利益的事实基础并未成立。其次,如果本案确系案外第三人伪造唐晖的微信
实施的诈骗,那焦点问题在于,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是否包括识别网络诈
骗,该问题需综合本案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考虑。第一,应考虑何咏泽依据唐
晖的微信指示付款是否符合东方公司的财务制度。东方公司认可唐晖确曾通
过微信方式进行过付款指示,如果确系唐晖本人真实的微信向何咏泽发出付
款指示,何咏泽据此付款符合东方公司的财务制度。何咏泽主张唐晖本人系
用款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三者身份合一,故唐晖一人的微信指示即
可。考虑到唐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其之前微信发出付款指示的事实,对何
咏泽的主张予以采信。第二,应考虑是否何咏泽一人的受骗导致案涉款项的
损失。综观整个款项丢失过程,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何咏泽的微信
号、职务等几项重要信息均被犯罪分子所掌握,应认定犯罪分子诈骗的对象
系东方公司。现有证据亦不能认定是何咏泽导致了上述信息的泄露,故东方
公司案涉款项丢失责任不应归于何咏泽一人。第三,应考虑高级管理人员勤
勉义务是否包括了要求何咏泽分辨唐晖的微信真假,识别网络诈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东方公司章程规定,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但对财务总监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章程并无详细
列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应指向执行公司职务等专业性行为层
面,而不应包括识别网络诈骗。仅应考虑其在履行职务行为层面是否有过错
及重大过失,而不应将受骗完全认定为何咏泽的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及证
据,东方公司主张何咏泽违反勤勉义务,并据此要求何咏泽赔偿利息损失的
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中,东方公司主张何咏泽违反了高管的勤勉义务,此时法院衡量的焦点不应是何
咏泽在面对诈骗时是否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应考量何咏泽在履行财务总监的工作职
能时是否遵守了东方公司的财务制度。因东方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直接审批款项
的财务惯例,故二审判决认定何咏泽依据唐晖的微信指示汇款符合东方公司的财务制度,
何咏泽在履行财务总监职务层面不存在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
关于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以损失的确实发生为赔
偿的基本前提,此时强调公司损失的实际发生和不可追回,如果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
直接侵权者或违约者追回损失,应首先追回损失,就不能追回部分向违反勤勉义务的主体
追究补充赔偿责任;二是赔偿责任应考虑相关主体履行工作职责从公司获得的收益,避免
收益与赔偿相差巨大,显失公平;三是应考虑违反勤勉义务的主体的失职行为对公司损失
形成的责任比例,即分析是该主体一人行为导致公司损失还是多主体、多原因导致公司损
失,由此认定赔偿的范围。
当前网络金融诈骗多发,公司不应仅着眼于公司员工工作是否足够谨慎、是否能够识
别诈骗,而应着重于规范公司内部各项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公司治理模式,方能从根源
上阻止诈骗的发生。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