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江阴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肖像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肖像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江阴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陈某系知名艺人,享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
2017年4月11日,江阴华地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华地公司)名 称变更为江阴八佰伴公司(上述两公司以下统称江阴八佰伴公司)。“江 阴华地百货” (现更名为“江阴八佰伴中心店”,以下统称江阴八佰伴中 心店)系江阴华地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
jiangyinhuadi”。
2015年4月8日,江阴八佰伴公司在“江阴八佰伴中心店”微信公众 号上发布“【新品】百变 ·所以美丽江阴华地Be LLE春夏新品发布 会”为题的文章,文中载明:“想和男神女神一样拥有今年春夏最流行的
百丽鞋款吗?江阴华地Be LLE,恭候你的到来……你也可以穿出和陈某一 样的女王范喔!”该文同时使用了陈某的一张照片作为配图,并配有百丽 女鞋照片两张。截至2015年5月27日,案涉文章的阅读量为849次。
2016年5月2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委托,向江阴八佰伴 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上述文章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陈某的照片进 行商品的宣传推广,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
失。截至2017年4月26日,江阴八佰伴公司已经在其微信公众号删除了案 涉文章。
2014年7月1日,江苏华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百丽鞋
业(上海)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百丽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 乙方商品在甲方的营业场地销售。江阴八佰伴公司是该合同的实际履行 方之一。
2017年5月3日,百丽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是:该公 司在江阴八佰伴公司管理的商场内销售百丽品牌女鞋,“江阴八佰伴中 心店”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案涉图文是该公司制作后将内容通过电子邮件 形式提交给江阴八佰伴公司发布的。
陈某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83元,律师费3000元。 【案件焦点】
1.江阴八佰伴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陈某的肖像权;2.侵害肖像权的 责任承担方式。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江阴八佰伴公司的行为是 否侵害陈某肖像权的问题。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江阴八佰伴中心店”微信公众号是江阴八佰
伴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该公司可以在其微信公众号 平台上发布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供特定群体浏览,实现沟通、互 动和交流。江阴八佰伴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信息及宣传推广 其销售的产品,应当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当其发布的信息违反真 实性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即构成侵权。
江阴八佰伴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案涉文章中使用了 陈某的照片,且未经陈某本人同意。结合该文章的内容和其他配图可知, 江阴八佰伴公司发布该文章的目的是为宣传其商场内所销售的百丽女
鞋,并借助陈某的知名度来提高百丽女鞋的关注度,招揽顾客,显然系以 营利为目的。案涉文章并未注明是其他作者创作,且最终是由江阴八佰 伴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的,因此,江阴八佰伴公司擅自使用陈某的 肖像进行商业推广宣传,构成侵权。江阴八佰伴公司关于百丽公司才是 实际侵权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关于江阴八佰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对于陈某要求停止侵害的请求,因案涉图文已经由江阴八佰伴 公司删除,故对陈某的该项主张,不再处理。
第二,对于陈某要求江阴八佰伴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赔礼道 歉和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江阴 八佰伴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案涉文章,相关信息的受众对象有限,鉴 于微信公众号也是对外公开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其在“江阴八佰伴中 心店”微信公众号赔礼道歉足以消除不利影响,故对陈某该部分请求予 以支持,江阴八佰伴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且持续保留 十五天。
第三,关于陈某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主张。结合江阴八
佰伴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损 害后果及陈某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江阴八佰伴公司赔偿陈某经济 损失30000元,维权费用3083元。
第四,关于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本意在 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上的创伤,导致精 神利益的损害,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其心灵上得到抚慰。江阴八佰伴 公司所使用的陈某照片本身内容健康,且展示了陈某的正面形象,并未丑 化、侮辱陈某的个人形象,也未降低公众对陈某的评价,故江阴八佰伴公 司侵犯陈某肖像权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阴八佰伴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 公众号“江阴八佰伴中心店”上对未经同意使用陈某肖像一事赔礼道
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持续保留十五天;
二、江阴八佰伴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 经济损失30000元,维权费用3083元,合计33083元;
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微信用户群体的扩大,微信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本 案即一起通过微信公众号侵犯明星肖像权的典型案件。本案首先需要认 定江阴八佰伴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江阴八佰伴中心店”是一个网络平台 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用户,因为两者在对外发布信息时需要承担的注意
义务是不同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平 台的服务商,如腾讯、新浪微博等就属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 可以在平台上注册并发布消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一般没有对网络用 户发布消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而网络用户作为信息的 直接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微信公众号是由腾讯公司开发的业务,网络用户可以向微信平台申 请注册,注册成功后可以在公众号上发布各类信息,相当于一个自媒体。 本案微信公众号“江阴八佰伴中心店”即江阴八佰伴公司在微信平台上 申请注册的应用账号,江阴八佰伴公司可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
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供特定群体浏览,实现沟通、互动和交流。因 此,其应当属于网络用户。江阴八佰伴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 信息及宣传推广其销售的产品,应当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当其发 布的信息违反真实性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 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应当符 合三个构成要件:是否有使用肖像权的行为;是否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同
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第一,首先需要确定使用陈某图片的主 体是谁,虽然宣传的产品是百丽女鞋,照片也是百丽公司制作并要求江阴 八佰伴公司发布,但是百丽公司在江阴八佰伴公司设置了柜台销售百丽 女鞋,江阴八佰伴公司与百丽公司是利益共同体,江阴八佰伴公司从中直 接受益,且江阴八佰伴公司对其微信公众号有直接控制和支配的权利,案 涉图文是通过江阴八佰伴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的,关注该微信公 众号的用户一般都会认为这是江阴八佰伴公司制作并发布的。因此,江 阴八佰伴公司具有使用陈某肖像的行为。第二,江阴八佰伴公司未提供 证据证明其经过陈某本人的同意。第三,结合该文章的内容和其他配图 可知,江阴八佰伴公司发布该文章的目的是宣传其商场内所销售的百丽
女鞋,并借助陈某的知名度来提高百丽女鞋的关注度,招揽顾客。该行为 显然系以营利为目的。江阴八佰伴公司的行为符合侵犯陈某肖像权的三 个构成要件,法院最终认定江阴八佰伴公司擅自使用陈某的肖像进行商 业推广宣传,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浦峥 廖宏娟
58通过微信公众号发文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