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答复

(川高法[2003]188号 2003年5月21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我院川高法[2002]261号《关于刑事案件涉及立功的“协助”行为应如何认定的答复》下发后,一些法院对“协助行为”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歧义,经我们再次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施了如提供姓名、住址、代路指认、引诱、帮助控制等一种或几种协助行为,并使司法机关据此得以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可以认定为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立功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不构成立功,但其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并使司法机关据此得以抓捕同案犯的,可以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