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的裁判规则

——陆某龙诉华某良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17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陆某龙 被告(上诉人):华某良
【基本案情】
陆某龙提交华某良于2016年7月1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借陆某龙 20000元,借期为一个月。华某良对借条没有异议,法院对借条的真实性 予以认定。陆某龙称自己曾与华某良一起参与赌博,进而相识,2016年7 月,华某良因急需资金还债,提出向其借款20000元,其遂在青阳羽毛球馆 将20000元现金交付给华某良。华某良则陈述该20000元系赌资,并提交 录音资料一份佐证。经质证,陆某龙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 示华某良系截取部分录音内容。其此前曾经作为中间人为华某良向他人 借过赌资,华某良所述的利息即之前的赌资所产生的利息。但本案所涉 的20000元并非赌资或赌债,且华某良并未归还过任何本金或利息。





审理过程中,陆某龙称同时出借款项给华某良的还有薛某东。经查, 薛某东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某良归还借款。其在庭审中陈述的借 款时间、借款地点、交付方式等与陆某龙陈述相符。
【案件焦点】
本案陆某龙是否明知华某良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其诉请华 某良还本付息,法院应否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龙主张华某良向其 借款20000元,有华某良出具的借条佐证,该院予以认定。华某良称该
20000元系所借赌资,但其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
讼,且未能提交足够的依据证明其陈述,故该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 信。陆某龙与华某良在借条中约定借期一个月,故华某良应当于2016年8 月1日归还借款。双方未就借期内利率进行约定,故陆某龙主张借期内利 息缺乏相应的依据。华某良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自2016年8月2日 起向陆某龙支付逾期利息。现陆某龙主张利率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某良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归还陆某龙借款本金 20000元及逾期利息;
二、驳回陆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某良持原审答辩意见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出借 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
的,为非法借贷关系。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因赌博 而产生的债务,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陆某龙主张华某良向其所借的
20000元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华某良则抗辩称该款系陆某龙向其提供 的赌资,并提供了电话录音资料加以佐证。在该录音资料中,华某良几次 明确表示涉案20000元借款系陆某龙借给其用于赌博的,而非民间借贷, 陆某龙均未反驳。陆某龙对该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只是认为华 某良仅截取了部分录音内容,但不能说明被删减录音的具体内容。另根 据双方陈述,双方是因一起参与赌博而结识,在本案所涉借款之前华某良 曾通过陆某龙借过款用于赌博。上述录音资料和双方陈述内容相互印
证,从而可以认定陆某龙明知华某良借款用于赌博而提供借款,相应的借 款应为非法债务,法律对此不予保护。据此,陆某龙要求华某良归还借款 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 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4985号民 事判决;
二、驳回陆某龙一审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赌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 的违法行为。故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活动 仍然提供借款所产生的债务为非法债务。因该非法债务对应的非法借贷 关系引发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本息的民间借贷诉讼,实践中主要存





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出借人要求返还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请 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对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实践中,支持第一种意见的主要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出借 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
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 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的,属于上述规定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 效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对于出借的本金,根据《合同
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人已经支付的本金属于借款人因无效合同 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否则会造成借款人不当得利的后果。但对于 出借人主张利息的请求,一方面因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故关于支付 利息的约定自然无效,另一方面因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而 仍然出借,本身也存在过错,故均应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理由认同的是上述第二种处理意见。主要理由是根据《民 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 束力。故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 款的,为非法借贷关系,因该非法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债务,法律不予保护,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本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我们认为,此类案件 按照第二种意见进行处理也并不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相 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 形下,当事人应负民事责任除了返还财产之外,还有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 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以及根据双方过错各自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 中针对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不同,损失的范围也有所差别,该损失





可以指利息的损失,更可以指因请求返还本金未被支持而遭受的本金损 失。出借人实际支付了借款,但该出借行为因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法律不予保护,因其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出借,其本身存在 过错,本金及利息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当然,借款人并不能因为法院不支持出借人的诉请而不当得利,在法 院对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应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无效的 法律后果,体现司法制裁的民事责任,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
定,对出借人或借款人予以制裁,以彰显法律后果与民事主体过错相适应 的立法理念。本案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作为配套处理措施,本院同时向借 款人华某良作出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其用于进行赌博活动的款项予以 收缴。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志 杜凤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