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礼返还比例所参考的法律依据

——马某甲诉李某甲等婚约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第59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马某甲
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于2016年上半年通过网络结识后确立恋爱 关系。2016年8月6日,马某甲、李某甲在双方父母主持下在原告家中举 行定亲仪式并同居生活,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万元及黄金项链一 条。双方定亲之前,被告李某甲于2016年7月经遵化市第二医院确诊怀
孕,并于2016年8月1日、8月2日、8月15日、8月16日、8月23日在遵化市





人民医院进行保胎治疗后流产。2017年10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 因定亲后结婚前的琐事产生矛盾,在双方家长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马 某甲于2017年11月3日起诉。
【案件焦点】
1.彩礼的情况;2.共同生活的情况;3.双方未能进行婚姻登记的原 因。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 生的财物往来。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举行定亲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 记,原告马某甲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予以支持;婚约的当 事人虽然是马某甲、李某甲,但婚约的订立及在订立过程中双方的父母 均参与、主持,故原告马某甲要求被告李某甲与其父亲被告李某乙、母 亲王某甲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给付被告 彩礼款10万元的意见被告予以否认,认可给付彩礼款5万元,并主张其于 2016年8月6日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存款10万元中有5万元是其母亲 给付,但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不足以对抗原告马某甲申请本院调取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存款凭条记载内容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马某 甲给付的彩礼款为10万元。原告要求返还黄金项链、手镯共计价款
13920元,被告李某甲对给付手镯的主张予以否认,对给付项链虽予以认 可,但原告提交的销售商出具的收据,不是正式票据,且收据中未详细注 明黄金项链及手镯的价格及质量,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二
金”的实物现状、给付、品质及存放地点的内容又不具有完整性、连续 性,原告关于返还价值13920元的“二金”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
持。原告主张未与被告李某甲同居生活、李某甲怀孕与原告无关的主张 不能成立,原告提交2016年10月5日、10月6日与王某甲、李某甲的录音 材料用于证明原告于2016年9月与被告李某甲产生矛盾,但又与原告自己





提交的2016年8月底、2017年9月6日、2017年10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 的时间、内容相互矛盾,也与原告马某甲当庭陈述李某甲自2017年9月不 与原告见面的内容相矛盾,且被告李某甲提交的淘宝网购买记录的内
容、购买物品及李某甲在遵化市第二医院、遵化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 的过程,足以说明与原告共同生活及怀孕的事实。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 某甲举行定亲仪式并同居生活,彩礼款应部分返还,结合同居时间、怀孕 情节,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彩礼款4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 某甲彩礼钱45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 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者 给付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 而定。这项习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婚姻的保障,但越来越多的 人却将它变成发家致富的手段,导致一夜致贫、一夜返贫的现象愈演愈 烈。重金彩礼这种现象不仅会阻碍青年男女的婚姻大事,还会进一步影 响夫妻感情、家庭成员关系等,同时这种现象也可能会在当地形成攀比 之风,污染社会风气,助长社会不正之风。
本案的一个审理重点即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的问题,不仅要 兼顾法理,还要考虑情理及社会影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 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 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然而在相关的法律中缺 少关于如何返还已给付的彩礼、返还的依据是什么、返还的比例具体是 多少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彩礼的认定。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必然会互相有所赠与,对于这 些赠与我们需要区分哪些属于彩礼,哪些仅仅是赠与。与当地的生活水 平进行比对,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该被认定为彩礼,予以返还;而 对于那些双方之间互赠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则不能认定为彩礼,不需要 返还。
2.彩礼的给付必然以实现结婚登记为目的,如果在给付财物过程中, 双方并没有缔结婚姻,则应将彩礼予以返还。当然若生活中还存在以下 情况,即使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也可以不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在两年以上。 (2)男女双方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双方同居生活虽未进 行登记,但是双方的“婚姻”因生育子女而比较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 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婚姻关系,将会给子女造 成伤害。 (3)男女同居未办理登记手续,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 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等同
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应当返还。
3.对双方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进行划分。在缔结婚姻过 程中,双方最后没有达到目的,应当按照双方过错进行划分,对未达到结 婚目的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比如双方同居时间、是否怀孕、没有缔 结婚姻的主要原因等多方面进行衡量,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编写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刘浩 刘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