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30条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发展
1.增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省法院、检察院要站在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办案理念,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坚持依法保护。准确把握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的精神和原则,全面清理、完善省”两院”发布的司法文件,凡是有悖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结合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依法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3.坚持平等保护。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审判执行尺度、法律监督力度上有所不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4.坚持全面保护。既要保护涉案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又要保护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既要保护实体经济,又要保护虚拟经济;既要保护大型企业,又要保护中小型企业;既要保护本地企业,又要保护外地企业;既要保护民营企业,又要保护民营企业家和从业人员。
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
5.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定程序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处理。
6.审慎处理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避免将行政处理、民事制裁升格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作定罪免刑处理。
7.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既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又要充分考虑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认真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对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不该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
8.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要认真审查,对明显超标的、超范围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要依法审查、调整,尽可能采取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9.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相关人员范围,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民营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禁利用司法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做好办案风险防控,避免因司法办案不当引发和加剧民营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办案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企业、企业家声誉。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10.依法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畅通申诉受理渠道,组织专门力量及时审查。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错案件,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决定或裁判。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权益。
11.依法纠正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错案。加大涉产权民事、行政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经审理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
12.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士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等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财产等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
13.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14.依法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企业家民事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15.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妥善审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依法规制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依法保护合法交易。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尊重意思自治,强化契约意识,保护诚实守信,维护公平竞争。
16.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公司纠纷案件。准确把握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严格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尊重民营企业股东对企业经营方式的自主权,依法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以及请求确认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纠纷案件,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东权益,畅通股权转让渠道,依法保障各类投资主体退出公司的权利,推动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现代化。
17.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丰富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除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有效;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规定的,还应当依法认定其物权效力,以增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18.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融资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准确把握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对于通过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等为高利转贷设立通道,以各种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通过裁判保护非法利益。
19.依法助推民营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探索采取抵押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强制管理、金融债权转股权等灵活有效的执行方法,有效盘活资产,提升金融债权实现的质量和效果,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帮助资金链暂遇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
20.依法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监督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履行政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地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已经违约且客观上不能履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赔偿请求。妥善审理政府采购、委托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待遇。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提起的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
21.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重复性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切实解决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问题。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企业”举证难”。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妥善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经营创新,大力营造创新法治环境,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助力企业打造驰名商标、知名品牌。
22.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破产及改制纠纷案件。综合运用重整、和解、清算等手段,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准确界定企业改制中的产权关系,对于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产权,防止非法侵害民营企业主体合法权利。同时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避免恶意”逃废债”。
23.合力破解”执行难”。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案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的监督力度,既要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又要引导民营企业诚实守信经营,及时履行裁判义务。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办理”拒执”案件”绿色通道”,对拖欠民营企业债务的”老赖”,及时监督立案侦查、及时审查逮捕起诉、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五、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持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24.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士刑事案件的立案及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该立不立、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事审判监督力度。
25.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的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等案件的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涉民营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加大审判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对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发现的行政执法人员”吃拿卡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促进依法行政。
26.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27.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民营企业人士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立案侦查;对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六、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延伸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28.建立涉民营企业工作会商机制。法检两院、工商联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研讨会,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服务保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开展”法官、检察官进民企”走访活动,了解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分析研判企业经营治理突出问题,提出防范法律风险建议。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诉民营企业纠纷特点,针对共性法律问题,及时向工商联、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29.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托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及时发布司法信息,宣传司法机关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建立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法检两院定期联合发布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推动形成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30.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规范化渠道。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设导诉导访、立案登记、查询咨询、邮寄送达等服务窗口,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司法服务。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专人负责。聘请工商联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为监督员,依法监督司法办案活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