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死亡系交通事故和自身疾病结合所致,侵权人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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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虽患有多种疾病,但并未有证据证明事发前其曾因原先疾病住院治疗,表明受害人原先疾病并未影响其正常生活,更不会因此引发其住院、护理等情况的出现。因此,受害人自事故发生至死亡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丧葬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完全由交通事故引发,应由侵权人全部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但受害人的死亡系交通事故和自身疾病结合所致,自身疾病导致损害后果扩大,且其死亡结果已超出事故造成疾病正常情况下的预期范围,因此,对于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如不考虑事故外伤参与度,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显然有失公平,故在计算上述两项费用时应乘以25%的事故外伤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