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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现为该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现为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公证催收债权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基于此,如果公证送达债权催收文书的内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的,则应当认定在公证书确定的主张权利之日诉讼时效中断。
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现为该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现为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公证催收债权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基于此,如果公证送达债权催收文书的内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的,则应当认定在公证书确定的主张权利之日诉讼时效中断。
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