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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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数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放贷,案件审理期间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活动,或者借款人配偶在事后对该借款行为予以追认。因此,借款人配偶不应基于夫妻关系而承担系争债务。

观点来源参考:案号:(2018)沪01民终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