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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律师咨询
虞城县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明确了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的活动中受伤,应当视为工作原因,并把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作为阻却事由。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除了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外,职工在单位鼓励职工参加的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也应视为工作原因。
虞城县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明确了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的活动中受伤,应当视为工作原因,并把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作为阻却事由。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除了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外,职工在单位鼓励职工参加的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也应视为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