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相邻关系中如何把握相对人对环境污染的容忍限度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物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0日
——庞某诉俞某环境侵权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398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环境侵权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庞某

被告(被上诉人):俞某 【基本案情】
庞某系南京市六合区某小区5幢1105室所有权人,俞某系同一小区5 幢1005室所有权人,双方是上下楼邻居。2017年12月6日,俞某购买了 小松鼠牌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由商家派专人上门安装。该冷凝式燃 气暖浴两用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生热,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管道导出室外 直接排放。其排烟口直径约5厘米,位置处于庞某房屋厨房窗户的下
方。案涉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的《检验报告》载明:极限热输入时, 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0.020%;不完全燃烧时,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
0.063%;离焰燃烧时,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0.006%;有风燃烧时,烟气 中一氧化碳含量0.017% 。上述单项指标均合格。氮氧化物污染每千瓦时 24.7毫克,每立方米28.9毫克。

该燃气炉投入使用后,庞某以其排放的浓烟飘入庞某家形成损害为 由与俞某交涉。2017年12月18日,俞某将排烟管加长30厘米,庞某认为 此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排放的烟气仍会进入庞某家中,遂诉至法 院。诉讼期间,通过观看视频光盘及现场察看,肉眼可见俞某的燃气炉 排烟口会间断性地排出白色雾状物进入庞某家中。

【案件焦点】

1.如何把握相邻人之间的环境污染容忍限度;2.产品合格能否阻却 相邻人的环境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 人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邻关系的,另一方不得要求对方承担妨 害责任。俞某使用的燃气暖浴两用炉是合格产品,如庞某认为俞某使用 的燃气炉废气排放不达标,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
果。俞某的燃气炉在使用过程中从烟道末端排出白色雾状物,与污染物 排放无关,白色雾状物并不能代表污染物的含量多少,且白色雾状物排 放的时间具有间断性,非持续性大量排放,此情形对庞某的日常生活不 应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作为相邻关系一方的庞某应当对俞某的燃气炉排 放的废气给予必要的容忍,遂判决:

驳回庞某的诉讼请求。

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 其侵权行为既包括已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现实损害的 行为,也包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足以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
为。侵害客体既包括财产权益,也包括生命、健康权益,还包括社会公 共利益。侵权后果不仅表现为已造成了损害事实,也表现为尚未造成实 际损害,但极有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状态,具有潜伏性与滞后性。庞 某与俞某作为同一幢楼同一单元的上下层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 面的相邻关系。相邻当事人之间一方正当行使权利时,另一方负有一定 程度的容忍义务,但是该容忍限度不能超过一般人可容忍的限度,如果 超出可容忍的限度,则需要对受侵犯的利益给予必要的保护。俞某安装 的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工作时排放的白色烟气包括一氧化碳和氮氧化 物有毒物质。从庞某提供的视频光盘可以看出,燃气炉排放的白色烟气





通过庞某的窗户进入室内,烟气中含有的一氧化碳和一氧化氮、二氧化 氮等有毒气体也随之而入,长期排放足以危及庞某及其家人的人身、财 产安全,故俞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俞某使用的燃气暖浴两用炉合格与否,与是否构成侵权不具有直接 的对应关系,判断是否侵权应当以俞某的行为是否对庞某造成损害或者 危及庞某合法权益作为标准。即使俞某使用的燃气暖浴两用炉是合格产 品,如果俞某在使用过程中的排放物会损害或者危及庞某生命、健康权 益或者财产权益,也构成侵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二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6民初110号民事判 决;

二、俞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改造其燃气暖浴两用炉排烟 管道以确保排出的烟气不进入庞某室内,逾期不进行改造或改造后不能
确保烟气不进入庞某室内的,对该燃气暖浴两用炉排烟管道进行拆除。 【法官后语】
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 的人身权,应当予以最严格的保护。当生命健康权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其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





行为、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 中,首先,俞某实施了排放有毒气体的行为。俞某使用燃气暖浴两用炉 时排放的烟气不间断地进入庞某家,且该烟气含有一氧化碳等有毒气
体。其次,俞某的燃气炉排放的有毒气体对庞某造成了潜在的损害。环 境侵权的损害后果往往不是立即显现,而是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因
此,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既包括已经产生的“可见”的损害后果,又 包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潜伏的、滞后的 “隐形”的损害后果,或者说, 既包括已造成损失的现实损害,也包括可能造成损失的现实威胁。由于 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最终后果具有不可逆性,如果出现可能造成威胁的 污染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预防性的救济措施,即排除危险。最后,俞 某无法举证证明具有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及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环境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俞 某主张其产品合格并非法定的抗辩事由,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总之,污 染者是否侵权应当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综合 判断,产品合格不能阻却环境侵权的认定。

当前,公众对美好居住环境需求不断提升,对环境污染越来越敏
感,环境污染的可接受度和容忍限度越来越低,特别是对包含有毒有害 物质的大气污染,往往会让被污染者产生巨大的心理恐慌感。虽然相邻 人之间一方正当行使权利时,另一方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但是该 容忍限度不能超过一般人可容忍的限度,如果超出可容忍的限度,则需 要打破一般原则对受侵犯的利益给予保护。因此,相邻权利人行使权利 时应当把握好权利边界,相对人的环境污染容忍限度的把握,应当有异 于其他侵权的容忍标准。本案俞某的燃气炉排放的白色烟气含有一氧化 碳和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有毒气体,而一氧化碳极易与血红蛋白结
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红蛋白丧失携氧的能力和作用,对全身的 组织细胞均有毒性作用,尤其对大脑皮质的影响最为严重。可想而知,





家中长期经受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侵入,定会对庞某及其家庭造成巨 大的心理恐慌。虽然俞某使用的燃气暖浴两用炉是合格产品,但该燃气 暖浴两用炉安装位置不合理,导致其排出的有毒气体进入庞某家中,且 该有毒气体的排放非短暂的排放,而是可预见的长期排放,长期的心理 恐慌和日积月累的有毒气体吸入,势必会危及庞某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 及财产安全。因此,俞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赖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