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琼诉王某共有物分割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20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琼
被告(上诉人):王某 【基本案情】
涉案房产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某小区7号楼4单元2层,该房屋产权证 下包含面积不等的东西两户,杨某琼、王某分别居住使用。后经当事人 协商重新进行改造,间隔为面积相等的东西两户。涉案房产原系被继承 人王某敏与杨某琼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取得,之所以两户办理 一个产权系受王某敏行政级别及房改政策所限, 目前两户无法办理独立 产权。杨某琼与王某敏在取得涉案房产后,其夫妻二人在东户居住,王 某在西户居住,后王某另行购买房屋,现在另购房屋中常住。杨某琼与 王某分别以50%份额的方式对涉案房产按份共有。涉案房产经过评估市 场价值为56.55万元。杨某琼起诉请求依法分割东户、西户房屋,确认 该房屋归杨某琼所有,杨某琼根据市场价格补偿给王某50%房屋折价
款。
【案件焦点】
涉案房产是否具备分割条件,如何确定其分割方式。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琼与王某并非因继 承发生纠纷,而是在确定继承份额后就涉案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形成本 诉,因此本案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九十九条规定,本案遗嘱继承已经就遗产继承完毕,双方对涉案房产系 按份共有,且双方并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因此双方均有权随时请求 分割,王某关于涉案房产不得分割的抗辩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双方曾 就涉案房产的实物分割多次进行协商,但均因不合乎行政管理规定而不 具可行性,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应依法对涉案房产折价进行分割,关于 涉案房产价值已经司法鉴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 百条规定,应就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依法进行裁判。关于涉案房屋产权 的归属问题,从涉案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来看,涉案房屋系在杨某琼与 被继承人王某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涉案 房屋的取得包含杨某琼的身份因素;从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来看, 杨某琼自该房屋取得时至今一直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且无其他住房,而 王某在继承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份额前并非基于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而居住使用,且王某目前已另购房屋居住。故涉案房屋产权归杨某琼所 有而由其按照评估价值及王某所占份额向王某支付补偿款更具合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判决:
一、涉案房产归杨某琼所有,杨某琼支付王某房屋折价补偿款 282750元(涉案房屋总价565500元×50%);
二、驳回杨某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对于因遗嘱继承而由共有人按份共有的 房产,其中一方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 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 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也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本案中杨某琼与 王某对涉案房产的共有是基于对被继承人王某敏的遗嘱继承而产生,二 人各以50%份额的方式对涉案房产按份共有。如果共有人一直维持对共 有物的共有状态,则共有关系一直存在。但如果其中某一共有人要求对 共有物进行分割,其应否分割和如何分割就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杨某 琼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产,对于实践中此类要求分割按份共有房产的案 件,需要把握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共有人能否要求分割共有房产; 二是若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应如何分割。而这主要涉及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的正确理解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 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 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给予赔偿。”从该条规定的基本要义来看,就按份共有而言,
对于共有物分割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是可以随 时请求分割的,并没有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本案就是如此。本案中,遗 产已根据遗嘱继承完毕,双方因此对涉案房产系按份共有,且双方并未
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双方对于涉案房产均有权随时请求分割,而不论 涉案房产是否能办理产权相关手续。所以杨某琼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产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明确共有人对涉案房产能够要求分割的前提下,案件处理的重点 就转向了如何分割。关于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 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 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根据该规定,对于像房产这样难以直接进行分割 的不动产而言,其一般可采取一方取得房产并由取得房产的一方按市场 价格向另一方进行补偿的方式。具体到本案中,首先确认涉案房产由杨 某琼或王某一方所有,取得涉案房产的一方按市场价格补偿给对方房屋 总价50%的款项。对于应由哪方共有人取得涉案房产,则应综合考虑涉 案房产的取得方式或者说来源、居住使用情况、双方的实际需要等因素 综合确定。无论是从涉案房屋的原始取得还是从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而 言,杨某琼与涉案房屋的关联程度更为紧密,且其生存居住的权利是直 接通过涉案房屋而实现的。因此,认定涉案房屋产权归杨某琼所有并由 杨某琼按照评估价格及王某所占份额向王某支付补偿款显然更具有合理 性。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周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