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陶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50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某
被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陶某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石马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马峪 村委会)、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溪翁庄镇政府)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8日,陶某在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石马峪村二甲峪自然
村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一级防火区内燃烧杂草、树叶等,引 发森林火灾。陶某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智力三级残疾证,王某 系其监护人。
2017年4月13日,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2017】18-1号 鉴定意见,对过火林木价值进行评估,其中第八条有关说明中第二项记 载,因该案件的鉴定时间点是2016年4月8日,截至意见出具日,涉案现 场已灭失,故对涉案过火林木的株数、产量、径阶树高等数据的确认是 依据北京市密云区果树技术开发中心出具的《涉案果树产量鉴定意见
书》及溪翁庄镇林业站的《证明》作出的。该鉴定意见中涉及张某的部 分包括栗子树396棵(估值73920元)、柿子树150棵(估值31500元)、 花椒树10棵(估值100元),林木总价值105520元。
2017年9月29日,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2017】18-10号 鉴定意见,对过火被损坏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其中涉及张某的部分包括 彩钢板房屋195.08平方米(估值4097元)、木门、钢窗8个(估值480
元)、砖木房屋36.48平方米(估值1824元),被损坏财产总价值6401 元。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京0102刑初 7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陶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 刑三年。民事部分未涉及。
张某请求根据鉴定报告的鉴定数额,由王某、石马峪村委会、溪翁 庄镇政府赔偿果树及财产损失111921元。
2018年10月19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经双方现场及在庭 审中确认,过火林木中部分树木存活并已结出果实。
【案件焦点】
被鉴定为损失的树木有部分仍存活时,鉴定报告如何适用。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财产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
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赔偿。陶某燃烧杂草、树叶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张某财产损
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不足部分,应由其监护人王某负责赔偿。王 某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监护责任,故对张某要求陶某、王某赔偿其林 木及房屋等损失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具体数额,结合烧毁、烧伤树木的数量、种类、直径、生长状况及房屋 损毁等情况,并参考评估价格综合予以酌定。陶某、王某所作辩解,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张某要求石马峪村委会及溪翁庄镇 政府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张某的财产损失是由陶某燃烧杂草、树叶引发 森林火灾造成的,与石马峪村委会及溪翁庄镇政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 对张某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 下:
一、陶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某财产损失 59161元;
二、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
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在法律规则 的限度内,或者是在没有既定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形,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衡量并作出公正合理的 裁判的权利。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对法律不能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适用的 补救措施,在克服制定法的局限性,实现个案公正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自由裁量权只有在以下情形方可适用: 法律没有规定;法律不明确;规定明显不合时宜;法律和司法解释有规 定或合同有约定,但表述为“酌情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类;法律、 司法解释直接规定或者合同直接约定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并规定了适用 范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的原则。
就本案而言,在陶某犯失火罪的刑事案件案卷材料中,相关鉴定意 见提及张某的林木总价值10552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 询问了涉案树木的具体位置、过火面积、种植密度等情况,并于庭后在 当事人的见证下进行了现场勘查,双方均确认了现场过火面积及现场部 分树木存活并结果的情况。故在已被鉴定为损失的树木仍有部分存活并 结出果实,鉴定人员并未进行实际现场勘查,而是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 意见作出价格鉴定的情况下,如果按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报告作为损失赔 偿的依据,会显失公平。于是,庭后承办法官又通过向林业部门咨询并 查阅了相关文件,详细了解涉案果树的种植密度、结果及盛果期、过火 后的存活能力及对结果的影响等情况,得知果树过火后,即使部分树木 能够存活并结果,但是对结果量也会造成较大影响。承办法官又结合在 案的《房前果树租赁协议》了解到陶某家过火树木所在土地的位置及租
赁时的果树种类、数量、租赁期等情况。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在参考 树木种植密度指导性意见,并结合现场勘查中树木过火面积、枯死的树 木数量、砍伐后的树根情况、树木的现状、生长规律等因素后,结合租 赁协议中宜林地数量,承办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合法、合理、公开 的原则,从立法目的和公平公正义角度出发,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角度综合衡量,对刑事案件的鉴定报告关于树木损失的鉴定意见酌 情进行了采用。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