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三人不能以占有改定主张适用善意取得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物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0日
——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诉徐甲、徐乙物权保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盈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徐甲、徐乙
第三人:王某 【基本案情】
涉案A挂号车登记车主为济南顺兴恒发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由王某 出资购买。涉案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为济南顺兴浩宇物流有 限公司。B号车系王某与徐甲为合伙从事道路运营共同出资购买。徐甲 与王某为购买该车由王某在汇盈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汇盈公司作为出租 人、王某作为承租人、徐甲作为承租人的担保人于2014年5月21日签订 认租同意书,该认租同意书的附件十载明:车辆总价272600元,首付款 121440元,贷款额为190820元。同日,王某与汇盈公司、徐甲签订租赁 合同1份,约定:租赁物为B号牵引车1辆,起租日为2014年5月25日,租





更多法律资料分享微信:15678922341





赁期限为21个月,每月应付租金金额为10517.82元,到期日为2016年2
月25日;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择和决定与供应商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 承租人在此确认并同意购买租赁物并且确认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以及其他一切权利并承担付款义务;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确认出租人 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 负责租赁物的受领和验收;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就租金及其他款项 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其他令出租人满意的担保;租赁期满且承 租人已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后,承租人有权将租赁物所有权过户 至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者名下,出租人将协助办理租赁物过户手 续。同日,济南顺兴浩宇物流有限公司、济南顺兴恒发物流有限公司
(合同甲方、被委托管理方)与汇盈公司(合同乙方、出租人)、王某 (合同丙方、承租人)签订车辆委托管理协议1份,将B/A挂号车挂靠于 济南顺兴浩宇物流有限公司、济南顺兴恒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运营。徐 甲及王某共同按上述租赁合同约定,全部付清汇盈公司租金。

2016年1月7日,王某(出卖人)在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汇盈公司 (买受人)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1份,约定将B/A挂号车以160000元的价 格出卖给汇盈公司,汇盈公司一次性付清全款且采取自提的方式接收涉 案车辆。同日,汇盈公司再次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1份,该合同为制式 合同,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汇盈公司与王某于2014年5月21日签订的租 赁合同相同,租赁期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10月15日,共21个月,
每月租金8819.05元。汇盈公司已将该车款160000元交付王某。王某履 行该租赁合同至2016年6月15日。
B/A挂号车自办理融资租赁之日即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 由徐甲与王某共同运营,之后由徐甲占有该车辆至今。汇盈公司以将涉 案车辆租与王某,徐甲、徐乙(二人系夫妻)强行占有为由,要求徐





更多法律资料分享微信:15678922341





甲、徐乙返还涉案车辆并赔偿损失。徐甲、徐乙以王某私自将双方共有 的车辆卖掉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不同意返还,且该车辆自购买之日起由 徐甲担任驾驶员。

【案件焦点】

1.汇盈公司主张善意取得涉案车辆,该车是否实际交付给汇盈公 司;2.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交付是否适用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甲及王某已按2014年 5月21日所签租赁合同约定付清汇盈公司全部租金,按该租赁合同约
定,租赁期满且承租人支付本合同所有款项后,承租人有权将租赁物所 有权过户至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者名下,徐甲及王某付清租金后 就已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成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实际车主。
2016年1月7日,王某在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汇盈公司签订租赁物买 卖合同,将涉案车辆卖与汇盈公司,但该涉案车辆一直由徐甲与第三人 实际占有使用,并未实际交付原告;原告不知涉案车辆系徐甲与第三人 共同出资购买,其与第三人签订该买卖合同无过错;动产善意取得应当 以实际交付为要件,但涉案车辆并未实际交付,汇盈公司并未取得涉案 车辆的物权。汇盈公司主张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涉案车辆的物权,因涉 案车辆未实际交付汇盈公司占有使用,即未发生任何实际移转,该物权 变动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无法达到物权变动公示的效果, 作为涉案车辆共有人的徐甲不能知晓涉案车辆发生物权变动,对徐甲、 徐乙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汇盈公司未取得涉案车辆的物权,现 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车辆并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 告所辩涉案车辆不是汇盈公司所有,其作为共有人不存在非法占有行为




更多法律资料分享微信:15678922341





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采信。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 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汇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汇盈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 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徐甲、王某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付清汇 盈公司全部租金,已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成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 即实际车主。2016年1月7日,王某在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虽与汇盈公 司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将涉案车辆卖与汇盈公司,但该涉案车辆一直 由徐甲与王某实际占有使用,并未实际交付汇盈公司,汇盈公司并未取 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因此,一审法院对汇盈公司主张徐甲返还涉案车 辆并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汇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鼓励 交易,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占有改定则 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简化了动产物权的转移,是观念




更多法律资料分享微信:15678922341





交付中最具抽象意义的一种。本案引发的问题是,对以占有改定的方式 能否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即第三人能否以占有改定主张所有权已发生 变动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 是善意的且付出合理的对价,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动产和动产善意取 得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 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 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动产物权的取得一般以交付 为其生效要件。 占有改定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物权变动协议
后,依照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仍然继续占有该动产使受让人因此取 得间接占有,代替现实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 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 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2014年5月,徐甲与王某共同合伙出资购买涉案车辆,由 王某在汇盈公司处办理该车辆融资租赁,二人合伙共同运营涉案车辆, 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付清租金后即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徐甲和王 某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实际车主。

2016年1月,王某在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汇盈公司签订租赁物买 卖合同及租赁合同,王某作为出卖人及承租人、汇盈公司作为买受人、 出租人,因涉案车辆由徐甲、王某共同共有,王某未经共有人徐甲的同 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行为系无权处分。汇盈公司主张,根据其与王某签 订的《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承租人签订“租赁物



更多法律资料分享微信:15678922341





受领确认书”后转移给盈汇公司,主张其公司已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并由王某继续租赁使用即所谓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动产交付;汇 盈公司与王某之间既有物权转移的协议(租赁物买卖合同),又有王某 作为承租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占有改定协议(租赁合同),符合物权法 关于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但汇盈公司是否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关键 看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不应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中最抽象的一
种,其公示效力最弱,因其仅仅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并未发生动产的 实际交付,即标的物的占有未发生任何实际转移,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 产的间接占有或观念交付的占有,物权变动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 表征,社会公众无法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变动情况, 占有改定实际上无法 达到物权变动公示的效果,甚至占有人可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多次 交易,其本身就容易产生纠纷。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出于保护善意第 三人从而保护交易安全,也在于保护占有的公信力,其成立条件之
一“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 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也是基于物权对外的公示效力, 占有的转移应 是适用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让与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了动产, 而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动产,只有通过交付,发生标的物的转移才能 发生善意取得效果。如果认定无法对外产生公信力的占有改定适用善意 取得,显然对原权利人极为不公平,既不利于所有权安全,也不利于交 易安全,同时也不符合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

案例中,涉案车辆一直由徐甲与王某实际占有使用,并未实际交付 给汇盈公司占有使用,未发生任何实际转移,徐甲作为涉案车辆共有人 不知晓涉案车辆发生物权变动,也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涉 案车辆并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因此汇盈公司主张以占有改定的





更多法律资料分享微信:15678922341





方式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钱虎 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