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法院并非必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来认定地下商场遭受水淹起因

——龙山县三益电器有限公司诉湖南晟盛置业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财产损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31民终181 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龙山县三益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益电器公 司)

被告(上诉人):湖南晟盛置业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晟 盛置业公司)

【基本案情】

被告晟盛置业公司自2014年3月24日起,在湖南省龙山县城民安街 道办事处长沙路开工建设地下商业步行街,于12月30日竣工。在建设施 工时,被告晟盛置业公司对原城市排水系统进行了改建,把原两条城市 主排水道切断,合并成一条,呈U形从地下商业步行街底部穿过长沙





路。2016年6月19日,龙山县城下暴雨,城市排水不畅,导致原告的商 场(位于负一楼)受淹,造成严重损失。后因同样原因,6月24日、27 日,8月6日,该商场又三次受淹。后经司法鉴定,原告商场的受淹财产 损失共计591484.84元,支付司法鉴定费20000元。被告改建后的城市排 水系统,在原告起诉时尚未移交给龙山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消除对原告商场 大量渗水的危险。2.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04456.95元。3. 由被告承担诉 讼费用。

被告辩称:1.本公司开发的长沙路地下商业步行街有相关手续,并 取得验收备案。2.原告的商场本身存在设计和施工缺陷。3.原告所受损 失是因自然灾害造成,本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原告在一审中提交证据“三益电器六·一九水灾视频”一份,以证明 其商场当时是因地下管道的水大量冲破地板砖涌出来才被淹的;提交证 据“被告对地下管道污水管道改造方案(2#污水管)的图纸复印件” ,以 证明被告没有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安装大功率泥浆泵,也没有按要求定期 清理污水管道。被告对这两份证据,均只是以不具有关联性为由,主张 不能达成原告证明目的。

【案件焦点】

在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地下商场遭受水淹的起因进行鉴定 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依据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晟盛置业公司在建设施工





时,对原城市排水系统进行了改建,导致排水不畅,且对管理的排水系 统清淤不及时,导致排水系统内部压力过大,地下管道排泄水冲破管
壁,致使原告三益电器公司的商场受淹,遭受严重损失。被告的该行为 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晟盛置业公司赔偿原告三益电器公司各项经济损失 611484.8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益电器公司的商场当时被水淹,确实是因为水大 量从下部冲破商场的地板砖涌现出来;晟盛置业公司确实没有按照设计 图纸要求安装两台大功率泥浆泵,也没有按要求定期清理污水管道。这 两点事实,人民法院均应明确认定。晟盛置业公司对其在施工中,将原 横穿长沙路的两条城市主排水道切断,合并成一条的事实不予否认。因 此,应该认为,晟盛置业公司的上述不作为,直接导致晟盛置业公司改 建的U形管道过水量严重减弱,并形成过水端强大压力,在龙山县城下 暴雨时,因排水不畅,直接导致地下管道排泄水冲破管壁,大量的水从 下部冲破三益电器公司商场的地板砖,涌进商场,致使商场受淹。对
此,仅凭日常经验和普通知识就可认定,无需进行专业鉴定。三益电器 公司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场遭受水淹的起因。晟盛置业公司的 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益电器公司对其商场因水淹所遭受的经济损 失没有任何过错,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晟盛置业公司依法应该承担的侵权





法律责任。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晟盛置业公司在一审中就提出了对三益电器公司的地下商场被淹的 起因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二审
中,该公司又提出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没有正 面回应晟盛置业公司的申请,二审法院则明确告知无需进行专业鉴定。 对此,可从五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应该明确,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当事 人对类似涉案地下商场被水淹的起因等问题发生争议时,必须委托专业 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将对这类问题的事实认定,动辄推给司法鉴定机构 的做法,是无益的,甚至是有害的。法官完全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按照 诉讼证据规则来认定这类问题。法官应该有这样的自信和能力。

其次,根据日常经验和普通知识,完全可以认定晟盛置业公司没有 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安装两台大功率泥浆泵且没有按要求定期清理污水管 道的行为,与在下大雨时,大量水从下部冲破三益电器公司地下商场的 地板砖涌现出来之间,在相当概率上具有因果关系。

再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我国民事诉讼证 明标准在一般情形下是“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只有在对欺诈、胁迫、 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等特定事实予以证明时,才采用“确信该





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案依法应该 且只能采用“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

复次,晟盛置业公司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或者举出任何科学原 理来说明其没有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安装两台大功率泥浆泵且没有按要求 定期清理污水管道的行为,在下大雨时,不可能导致大量水从下部冲破 三益电器公司地下商场的地板砖涌现出来的现象。晟盛置业公司对三益 电器公司所举的该两份证据以不具有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只是不能直 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并不能直接否定三益电器公司所举的该两份证 据的证明力。

最后,也是极为关键的是,在晟盛置业公司按要求定期清理污水管 道之后,即使再遇到下大雨天气,也没有再发生大量水从下部冲破三益 电器公司地下商场的地板砖涌现出来的现象。那么,采用排除法,就足 以认定晟盛置业公司的不作为,与下大雨时大量水从下部冲破三益电器 公司地下商场的地板砖涌现出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编写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邱贤周 胡基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