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公平责任中分担损失的范围应限于财产性损失

——康某诉周某等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34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康某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周甲、李甲、××中学 【基本案情】
康某、周某均为××中学的学生。康某于2016年6月毕业于××小学, 后又入读××中学,长期生活、居住在宜兴市。周甲、李甲分别为周某的 父母亲。





2017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2时左右,康某在上了一段时间的 劳技课后,参加学校安排的体育活动,与周某在正常争抢足球过程中发 生碰撞,倒地受伤。三四十分钟后,××中学的老师将康某送往宜兴市中 医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腹腔积液,于当天行“剖腹探查+脾 切除术” ,后于2017年11月22日出院,共住院12天,用去医疗费23360.49 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3026.35元。2018年3月10日,无锡中诚司法鉴
定所接受法院委托作出鉴定意见,确认康某脾切除术后评定为七级伤 残,误工期(治疗休息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案件焦点】

1.周某、××中学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对康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 责任;2.康某的损失范围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焦点1 ,足球运动系对抗 性竞技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自愿参加足球运动便是甘冒风
险。康某与周某在正常的争抢足球过程中发生碰撞, 目前并无证据证明 周某存在不符合足球竞技规则的高度危险性动作,故周某对康某的受伤 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到周某的行为直接导 致了康某受伤,与康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对康某的合理 损失进行分担。本案事发时体育兼信息技术老师一直在现场负责,××中 学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焦点2 ,关于公平责任中的损失范围,应限于财产性损失,且 只能是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康某





主张的医疗费1033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2700元、护 理费7200元、交通费600元,法院予以确认。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进行的赔偿,从性质上来说属于期待利
益,不属于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是基于不 法侵害行为而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作出的安抚,周某对康某的受伤没有 过错,无需承担。综上,康某的直接损失共计21384.14元,法院酌情确 定由周某分担50% 。因周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需承担的民事责 任由其监护人周甲、李甲实际承担。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周某应分担康某各项损失合计10692.07元,该款由周某的监护 人周甲、李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康某;

二、驳回康某对××中学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未成年人之间在体育竞技运动中产生的人 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认为对方学生应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学校应 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失职责任。一、二审法院对原告的前述主张并 未认可,而是引入了自甘风险的抗辩事由,同时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判决 由行为人分担受害方的损失。

1.关于自甘风险。其又称自甘冒险或自愿承担风险等,指受害人在





明知某种具体危险状态存在,而自愿承担危险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
下,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部分国家将自甘风险作为违法 性阻却事由之一,行为人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自甘风险常见于体育竞 技活动中,特别是有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这种竞技性 运动的激烈性决定了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他们既是 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当参与者受到人身损害
时,一般情况下由参与者自己承担责任,别人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这已成为体育竞赛中的一种惯例。

2.关于公平责任。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认可自甘风险作为违法性 阻却事由之一,在体育竞技运动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直接适用自 甘风险原则,判决由受害方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显然不妥,而公平责任原 则恰好可以弥补这一法律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规定简称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前提 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本案中,足球运动的性质 决定了参与者难免面临潜在的人身危险,康某与周某在正常的争抢足球 过程中发生碰撞, 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周某存在不符合足球竞技规则的高 度危险性动作,故周某对康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侵权赔 偿责任。考虑到周某的行为确实直接导致了康某受伤,与康某的损害后 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周某应对康某的合理损失进行分担。但前述规 则不适用于相对方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体育活动 的组织者则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

3.关于赔偿范围。公平责任中的损失范围,应限于财产性损失,且 只能是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实践 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是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能否支持。从性质上来





说,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进行的赔
偿,属于一种期待利益,不属于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精神抚慰金则是 基于不法侵害行为而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作出的安抚。公平责任本身是 在双方当事人都无可归责的情况下,为平衡双方财产关系而作出的损失 分担,故应区别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只能是可用金钱衡量的财 产性损害。

编写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庄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