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老分家单的效力

——王某诉于某等分家析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26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1 、于某、刘某1 、刘某2 、刘某3 、王某2 【基本案情】
王某3与王某4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即王某2 、王某 5 、王某和王某6 ,王某3于1988年去世,王某4于1994年去世,王某5于 2006年去世、王某6于2009年去世,于某与王某5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 有一子即王某1 。刘某1 、刘某2 、刘某3系王某6的子女。1983年11月21 日,经王某3 、王某4做主,见证人张某、闻某、陈某作证,给王某和王





某5分家,将涉诉的房屋分给了原告王某所有,现有《分居草契》为
证。涉诉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王某4名下,因为原告 王某一家在石景山区居住,所以,原告分得房屋给付于某和王某1照
看。2017年2月23日,于某和王某1提出在涉诉宅院内修建两层楼房,王 某不同意,于某和王某1将涉诉宅院的大门紧锁,不让王某进入涉诉宅 院。

【案件焦点】

1983年签署的老的分家单的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家系农村较为常见的家庭财 产处理方式。本案中王某与于某、王某1对《分居草契》均认可其真实 性,刘某3 、刘某1 、刘某2 、王某2对《分居草契》未发表质证意见,本 院视其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分居草契》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 分居草契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分居草契的 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王某依据该分居草契要求北正房五间归其所有的 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王某亦取得了涉诉宅院 的使用权。其后,虽然王某1 、王某5 、于某在涉诉宅院内对北正房五间 进行装修,北正房西侧修建耳房一间、新建厕所和洗澡间各一间、搭建 棚子二间、修建院墙和大门,对北正房五间进行装修、对院内硬化了地 面、透水砖铺设地面、修建花墙以及在花墙南侧铺设水泥方砖地面,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 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于某一家在涉诉村另有新批的宅基地,故王某
1 、王某5 、于某所建的北正房西侧修建耳房一间、新建厕所和洗澡间各 一间、搭建棚子二间、院墙和大门、硬化了地面、透水砖铺设地面、修





建花墙以及在花墙南侧铺设水泥方砖地面仍应归原告王某所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村×宅院内北正房五间、北正房西侧耳 房一间、洗澡间一间、厕所一间、棚子二间、院墙、大门归原告王某所 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983年签署的分家单的效力问题。

本案处理重点是在王某非涉诉院落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 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签署的分家单的效 力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 北京市石景山区,居民户口性质为非涉诉院落所在的北京市顺义区赵全 营镇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这种情况下,涉案的于1983年11月 签署的《分居草契》是否有效呢?庭审中,王某、王某1和于某等人均 认可《分居草契》的真实性,故法院对该分家草契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的取得可以是原 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分家系农村较为常见的家庭财产处理方
式,兄弟几人通过分家单进行分家属于中国农村的传统习俗,考虑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于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晚于本案 中《分居草契》的签署时间,故当时签署该分居草契时并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且自签署该分居草契至今已经有三十余年的时间,王某2、
于某在涉诉村落亦有宅基地,特别是现在王某之父母和王某之兄王某5 均已去世,综上,法院基于上述之特定事实考虑,故对本案中这种依照 传统习俗签署的《分居草契》予以尊重,故本案中的《分居草契》是有 效的,王某依据《分居草契》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房地一体原 则,王某取得了涉诉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王某2、
于某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另有新批的宅基地,故王某2、
于某5虽然在涉诉宅院内的北正房进行了修缮和添附,但上述建筑物及 构筑物仍应归原告王某所有。综上,法院最终判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赵 全营镇某村某宅院内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谢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