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游某磊物业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民终字72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 胜物业)
被告(上诉人):游某磊 【基本案情】
游某磊购买了湖滨四季别墅小区一处别墅。2014年3月7日,启胜物 业与游某磊及案外人新鸿基环贸广场房地产(苏州)有限公司签订《苏 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确定由启胜物业对湖滨四季别墅 小区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游某磊应自觉遵守《湖滨四季别墅临时管 理规约》。协议同时对各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湖滨四季别 墅临时管理规约》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在装修时应当保持小区的规
划建设原貌和楼宇外貌整体美观,不得改变物业的外表外墙。包括(但 不限于)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按照 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声及冷凝 水的处理;不得私自在物业及房屋外部(包括外墙、窗户)或顶部新
设、更改、增建、安装、设置围墙、围栏、阳光房、防盗栏网、铁门、 大门、铁笼、遮阳物、晒衣架等,不得私自变更房屋面向公共地方及/ 或公共部分门窗、墙体以及阳台范围内门窗墙体的颜色等,不得私自在 物业的外墙表面或阳台部位涂抹、开洞或以任何方式改变其外观。2015 年4月28日,游某磊向启胜物业出具《装修管理承诺书》,再次明确了 装修会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2017年8月18日,启胜物业向游某磊发出违规通知书,该通知书载 明:我司工作人员发现贵司在进行湖滨四季别墅装饰装修过程中有下列 违规行为:擅自将后院公共围墙破坏开门洞。该通知书同时明确要求游 某磊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游某磊签署了相应的违规通 知书,但未停止相应的开门洞行为。在将相应部分围墙拆除以后,游某 磊安装了出入后花园的大门。
启胜物业认为游某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合同及法律的规定,妨害了 其进行物业服务与管理,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游某磊将相应围 墙恢复原状。
【案件焦点】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 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请求 业主承担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 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启胜物业作为涉 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被告游 某磊未经允许,擅自将后花园部分围墙拆除后安装大门的行为,违反了 相应的《湖滨四季别墅临时管理规约》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启胜物业要 求恢复原状之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相应围墙应按照规划设计图、 未拆除围墙样式予以恢复。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 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游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湖滨四季别墅后花园围 墙恢复原状。
游某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
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 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游某磊未经允许,擅自将后花园部分围墙拆除后安装大门的行
为,违反了小区管理规约及法律规定。启胜物业以自己名义请求恢复原 状符合法律规定。游某磊认为启胜物业需经业主有效授权才能提起诉讼
的观点于法相悖,不予采信。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国家城镇化战略的推广,越来越多的百姓成为城镇居民。伴随 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小区业主之间也成了一个 利益相关的共同体,任何一个业主改变物业现状的行为都会对其他业主 的权益产生影响。在现行相关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不完善、不全面的情况 下,住宅小区特别是一些别墅小区的违章搭建成为普遍现象。这大大影 响小区的整体美观,并造成安全隐患。有的业主看到他人违章搭建未被 及时制止,也跟着效仿。有的业主虽有意见,但因维权成本高、维权时 间长等原因很少自行出面维权。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也往往作为不 够、对此类现象打击不力。而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负有维 护整个小区整体利益的职责,是现行情况下最方便、专业的制止违章搭 建的主体。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实施的妨害物业 服务与管理的行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但实践中却极少有物业服务企 业依此规定提起诉讼。本案例为打击违章搭建,创造和谐小区提供了切 实可行的实践样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吴海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