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纠纷的程序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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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诉韦某祺房屋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6民终627号民 事裁定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 被告(上诉人):韦某祺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2日,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韦某祺户作出《关于 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决定书》,载明: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 保障办公室查明韦某祺户(韦某祺、刘某娇、韦某懂)在上思县华兰镇 那岩村那岩屯建有钢混私房8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26.7平方米,建此 房后,韦某祺户并未将住房条件改变情况报告该局住房保障办公室。根 据文件(上证办发〔2015〕31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





局决定如下:1.解除该局与韦某祺户于2012年11月12日签订的《上思县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收回韦某祺户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2. 限韦某 祺户于2017年6月22日前腾出公共租赁住房;3.公共租赁住房腾退前,
由韦某祺户搬迁房屋自有物品,请打扫室内卫生,妥善维护房屋内设
施,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或照价赔偿;4.生活用水、电产生的费用,
以及房租费、物业管理费,请韦某祺户在腾退前到相关管理部门结清; 5.期限内未腾退住房的,该局将强制腾房。韦某祺不服上述行政决定,
向上思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上思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于2017年7 月25日作出上政复决〔201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思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决定书》。2017年 11月11日租期届满后,韦某祺未与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续签租赁合同, 也未与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腾退房屋交接手续。2018年3月13日,
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起诉。上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3月30 日向韦某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韦某祺二审自认其已收到上 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但至今未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思县 房地产管理所自认其未就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案件焦点】

涉案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 围。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上思县廉租住 房租赁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合法有效。租赁期满后,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让韦某祺继续使用涉





案房屋,故涉案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且继续有效,韦某祺应按约定标 准给付租金且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可随时解除合同;上思县房地产管理 所起诉后,法院向韦某祺送达了诉讼材料,可视为其已在合理期限内通 知承租人,故对其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要 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水、电、煤气、物业等费用按约定由韦某祺直接 向第三人缴纳,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未提供证据证明韦某祺有未结清的 费用,故对其要求韦某祺结清占有使用房屋期间产生的以上费用不予支 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韦某祺将位于上思县思阳镇北布路城北廉租房小区10幢×× 号房屋腾退给原告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

二、被告韦某祺支付原告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自2017年11月12日起 至2018年3月11日止的房屋租金6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韦某祺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韦某祺与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的《上思 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商事合同。 对于韦某祺户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保障对象条件、涉案合同是否解除等问 题,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作出《关于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决定 书》。韦某祺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后,上思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复议 决定书》。韦某祺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至今未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腾退房屋及支付水电费、房租、物业费等问题,应由作出上述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即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受理 本案并作出错误判决,予以纠正。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 院裁定:

一、撤销上思县人民法院(2018)桂062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的起诉。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边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 时下热议的法律及社会话题,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参考研究价值,在社会 治理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随着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日益健全,为解决低收入、无房人口的住房 问题,政府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房屋建设、出租等民事领域。民事纠纷应 当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然而本案涉及的合同系在行政机关即房产管理 部门与个人之间,合同的标的系具有社会保障性价值的公共租赁住房
(以下简称公租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法》,详细规范了公租房租赁的申请与审核、配租、使用与退出等具体 事宜。对于该类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应属于“民与官”之间发生的纠
纷,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有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 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针对是否准予韦某祺继续租赁涉案 公租房的问题,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限期腾退公共租赁





住房决定书》,韦某祺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上思县人民政府就其 复议申请已作出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 条第一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 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
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有权强 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政复议决定。本案已经进入行政纠纷处理 程序,且行政纠纷处理程序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不属于民事纠纷 审判程序管辖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
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 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的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的 起诉。

本案另一新颖之处是涉及退伍军人的住房保障问题。近年来,从中 央到地方,已出台大量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伍军人的安居定业大计。涉 案公租房的承租人系退伍军人,其在诉讼中自认已经政府审批获得房屋 改造经费补贴并建成80平方米平顶房,但对分家人口与住房面积尚有异 议。当地政府已切实落实韦某祺作为退伍军人应享受的住房安置政策, 至于其分家问题应由其他法规政策解决。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禤汉奇